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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同時受僱於不同雇主 各雇主均可請領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勞動部(7/17)日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僱用安定措施諮詢會議委員遞補方式及任期。同一勞工於相同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不同雇主,各雇主均可分別請領僱用獎助與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勞動部說明,參酌其他法規有關任務編組之規定,新修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條之1增列任期內出缺時的處理方式及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因現行僱用型態多元,勞工可能有兼職工作情形,同一勞工受僱於不同雇主,屬不同勞動契約,同辦法第19條刪除請領限制,使同一勞工於相同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不同雇主,各雇主均可分別請領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以加強鼓勵雇主提供就業機會予失業勞工。
勞動部指出,為明確僱用獎助補助標準,並與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僱用獎助措施第41條僱用獎助措施的規定文字一致,新修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1條酌修文字,定明僱用獎助是依按月計酬全時工作或部分工時工作區分補助標準。此外,為周延補助的合理性,並落實跨域就業津貼立法意旨,同辦法第36條增列申領補助者與房屋所有人如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不予核發補助。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為促進職場平等及保障勞工權益,新修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41條第3項於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請假事宜納入「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雇主或勞工申請的津貼或補助,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依同辦法第53條的規定,不予受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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