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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簡易分支機構僅辦理非經紀業務 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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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8-7 00:52: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簡易分支機構僅辦理非經紀業務 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因應近年證券商朝數位轉型發展,線上開戶及電子交易比重日益提升,為降低經營成本,增進營運彈性,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開放證券商得設置或將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僅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提供客戶開戶前置作業、招攬及各項諮詢服務等非經紀業務。

證期局指出,簡易分支機構亦屬領有許可證照辦理證券業務之分支機構,新修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處所變更同分支機構變更營業處所,應先報經金管會核准。同時,考量簡易分支機構非以經紀業務為營業項目,僅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提供客戶開戶前置作業、招攬及各項諮詢服務,營業風險較一般分支機構低,為提高證券業資本運用效率與業別競爭力,新修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明定每設置一家簡易分支機構所增提營業保證金酌減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降低申請門檻,增加市場多樣性及參與度。

證期局說明,簡易分支機構不設經紀業務,未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及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尚無涉及證券交易衍生之交割風險,新修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0條第5項增訂,證券商增設簡易分支機構或由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者,無須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此外,因應證券商得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新修規則第50條第1項第4款,明定證券商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應符合最近二年未曾受金管會廢止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處分。

證期局進一步說明,配合證券商申請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應符合自有資本適足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之資格條件,為維持證券商之穩健經營,新修證券商管理規則第64條第1款,明定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金管會得暫緩證券商增設簡易分支機構。新修規則第66條第1款則規定,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金管會得不予核准增設簡易分支機構之申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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