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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商標具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方式呈現 以明確商標權範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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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8-18 00:54: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商標具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方式呈現 以明確商標權範圍

經濟部日前表示,配合商標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商標圖樣具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方式呈現,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者,應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始得註冊,修正「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並增修案例以資適用及各界參考。

智慧局指出,新修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第2點第1項第1款規定,商標具有功能性的部分,應於商標圖樣中以虛線的方式表示,以鞋子的清潔海綿盒為例,盒子頂端的掛鉤及盒身弧狀凹陷處分別具有懸掛及抓握方便的功能,申請人應於商標圖樣中將該等功能性部分以虛線表示。至於功能性的部分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者,例如聲音或氣味等非視覺可感知的標識,則應聲明該功能性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以清楚表示商標權範圍,未以虛線呈現或聲明該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者,不得註冊。

智慧局說明,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商標圖樣以虛線表現者,應於商標描述中說明,例如虛線部分是表示功能性或表示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態樣等不具識別性情形,以輔助商標圖樣審查,符合界定商標權範圍的要求。應注意的是,非傳統商標保護之主要識別特徵,既有別於傳統商標之文字、圖形、記號等平面特徵,而係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及聲音等,以立體商標為例,其識別特徵係指使用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容器等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整體立體形狀之商業印象,如僅將文字、圖形、記號等特徵以虛線方式呈現於商品特定位置,或聲明形狀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而無法清楚明確表現其欲註冊保護的立體商標為何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說明或改為傳統之平面商標申請註冊。

智慧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功能性」,係指特定商品或服務之設計或特徵,如商品形狀、商品包裝、聲音、顏色或氣味等,就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或使用目的來說,為不可或缺,或會影響商品或服務的成本或品質者而言,而無論競爭同業就該設計或特徵是否有其他替代選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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