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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為演習或訓練場域於演訓期間視為軍事營區 國防部訂定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國防部於(7/29)日訂定「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保障國軍於營外執行演訓安全,並減少對人民影響,經通報相關機關的演訓場域,於演訓期間,視為軍事營區,所通報區域及值勤人員適用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許可管制及保護規範,確保執行勤務安全。
所稱軍事營區,依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的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的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為兼顧演訓需要及人民財產保障,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第2條規定,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屬私有者,軍事機關通報前應取得場域管理人或所有權人同意。且為維護該演習區域安全,確保演習與訓練實施,軍事機關為軍事營區的通報,應製作演訓場域通報單,於演訓十五日前,通知並送達受通報機關。
國防部指出,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的演訓場域,於演訓期間,視為軍事營區,因此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第5條明定演訓場域的公告方式,就其主管的空域、海域、河川、航空器、船舶、艦艇等,發布飛航公告、航船布告、使用廣播或無線電通信等轉達管制演訓場域資訊,以示警航空器、船舶、艦艇等採取避險方式,避免闖入演訓場域。在交通管制告示方面,例如懸掛告示、電子佈告道路封閉,禁止行人及車輛通行進入管制演訓場域。至於其他適當方式,例如於管制演訓場域門首張貼公告、刊登公報、利用資訊系統等公告禁止或限制操作搖控無人機、禁止飛鴿放飛、熱氣球、警車協助平面道路交管作業。
國防部表示,為確保演訓任務遂行,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第6條規定,軍事機關應於演訓場域的周邊公有空地或開放公共區域明顯處所設置告示,並揭示演訓場域、演訓期間、禁止事項及其違反的處罰以及其他必要資訊等事項。且軍事機關得於演訓場域設置警戒處所,由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之人,指揮值勤軍官、士官或衛哨兵實施警戒。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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