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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校長遴選機制嚴謹性 修正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7/31)日表示,為確保校長遴選機制嚴謹性及公平性,並配合國民補習教育推動之需求,修正「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指出,考量現行校長遴選係採分階段辦理之模式,即優先辦理現職校長連任遴選後,再辦理現職校長轉任遴選,俟前開現職校長連任及轉任遴選作業辦理完竣後,始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作業。審酌現職校長未獲「同校連任」,係由遴選會視其辦學績效考評結果、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後,決定不再繼續遴聘。倘其能再繼續參加「同校新任校長」遴選,恐衍生「連任未通過,新任卻通過」疑慮,新修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明定現職校長參加原任職學校校長連任遴選而未獲遴聘者,不得再參加原任職學校當年度新任校長遴選。
教育部說明,考量現職校長轉任為其他出缺學校校長,係由遴選會視其辦學績效考評結果、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後決定是否獲其他出缺學校之遴聘。倘其參加轉任其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且僅有其為單一候選人同額遴選時未獲遴選會同意遴聘者,如同一出缺學校再次辦理遴選,倘其能再繼續參加同一出缺學校之遴選,亦恐衍生「轉任於初次未通過,第二次卻通過」疑慮,新修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明定有該等情況之校長,不得再參加同一出缺學校後續所辦理之各次校長遴選。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國民教育法第52條修業期限規定,目的在於維護修習國民中學進修部課程之學生,於修畢至少三年方具有一定之學力。然如該等學生曾於國民中學修業者,因其曾接受國民中學之教育,其於修業期間,已學習相關國民中學之課程,該修業年限倘得折抵國民中學進修部之修業期間,並不影響學生之學力,新修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1,定明接受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其於國民中學之修業期間,得折抵國民中學進修部之修業期間。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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