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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穩定勞工就業因應關稅衝擊 勞動部訂定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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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9-9 00:13: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穩定勞工就業因應關稅衝擊 勞動部訂定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勞動部於昨(十三)日訂定「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新臺幣匯率波動或進口關稅政策調整等國際情勢變動衝擊,針對受影響勞工,提供包含鼓勵企業及勞工辦理及參加訓練、穩定及促進就業、協助初次尋職青年強化求職準備及創業協助等措施,以減輕人民負擔、穩定國內就業市場與支持勞工權益。

勞動部指出,面對國際情勢影響,減班休息的勞工利用減班休息期間參加訓練課程,增進工作所需專業技能,依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6條規定,減班休息勞工得參加訓練課程,並依參訓時數及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每小時最低工資,向主管機關申請訓練津貼。為加強協助減班休息勞工穩定就業,同辦法第8條規定,符合領取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的勞工,依本辦法加給薪資差額補貼額度百分之二十;又減班休息期間參加職業訓練,可合併領取訓練津貼及薪資補貼。

考量失業勞工轉業不易,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失業勞工應提供再就業、轉業或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並得予以補助或獎勵。為鼓勵青年尋職並穩定就業,依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10條規定,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且就業一定期間,則提供青年就業獎勵,提高穩定就業誘因。至於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民間團體上工,同辦法第1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工津貼,且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金額。此外,為協助弱勢就業者維持勞動意願,穩定經濟生活,結合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上工機會,同辦法第12條規定,弱勢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並依規定按月發給上工津貼,結合民間團體及政府機關(構)提供短期上工機會,協助安定經濟生活。

勞動部最後表示,考量國際情勢可能衝擊微型企業者事業營運,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13條規定提供微型創業貸款者暫緩繳付本息及展延還款期限等協助措施,減輕資金壓力。但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執行情形,得進行訪視或查對資料,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隱匿、不實情形或是規避、妨礙或拒絕訪視或查對,將不予核發;已發給者,則撤銷或廢止並令其限期返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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