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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曾為預立醫療決定 關係人不可妨礙醫師依病人預立決定所為的醫療行為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8/20)日,初審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落實尊嚴善終等立法意旨,草案規定已無法明示其意願但曾為預立醫療決定等的病人,關係人不可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據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所為的醫療行為。
立法院說明,立法院說明,是否新增醫療機構以外受主管機關核准的機構或法人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提供機構,及是否新增預立醫療決定得由意願人以網路上傳等規範,目前無法取得共識,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指出,為落實病人自主權利法追求自主及尊嚴善終等立法意旨,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病人已無法明示其意願且曾為預立醫療決定者,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的作為。此外,本次修法也明定醫師及醫療機構於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的相關規範,及依病人自主權利法做醫療處置時,不負刑事、行政與民事責任等相關規定。
立法院進一步指出,有關意願人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的相關規定,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期盼意願人在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時,可以更具彈性,因此刪除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3項各款不得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的三種消極資格。至於「意願人」的定義,經初審通過條文的規定,指的是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的人或符合為預立醫療決定資格的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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