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960|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私立護理機構由個人設置者 應以護理人員為申請人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藝術之星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5-9-18 01:08: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私立護理機構由個人設置者 應以護理人員為申請人

衛生福利部(8/24)日表示,「護理之家」是依據護理人員法第14條規定設立之護理機構,是護理專業而特許之醫事機構,其法制體例、制度設計與規劃和全國各類醫事機構一致,機構負責人須具該專業領域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之規範,因其涉及醫事機構之專業照護品質與民眾權益。如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立的私立護理之家,按同法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護理人員申請設立,如同私立醫院與私立診所由醫師申請設立、私立物理治療所由物理治療師申請設立、私立心理治療所由臨床心理師申請設立等。

衛福部指出,護理之家是以照顧有護理技能照護需求的病人為主,可提供醫療照護與長期照護兩種照護,申請的給付也包括醫事服務及長照服務。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條及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下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設置目的不同,對負責人之規範也有所差異。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則可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由長照機構法人申請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

衛福部說明,台灣護理之家協會先前向衛福部提出修正「護理人員法」,針對獨立型一般護理之家之申請人資格,從護理人員放寬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之提案。協會提出二個核心問題,一是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聘任與繼承上之問題,二是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之間,因契約產生之權利義務爭議,所衍生民事與刑事的困擾。建議可比照獨立型私立醫療機構如診所發展合約指引,解決現行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爭議。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關於護理之家協會擔心護理之家負責人涉訟風險之憂慮。衛福部將與護理團體合作,投資護理人員經營護理之家需具備的量能,強化護理之家經營之法治識能,以及如何落實護理人員勞動環境與執業安全保障以留任護理人員,並維護護理人員安全執業的最大權益,促進護理之家護病友善關係。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10-2 16:58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