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4-18
- 最後登錄
- 2025-10-2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8104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3548
- 相冊
- 1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出席參與調解 勞動部: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動部於(8/25)日表示,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機關後,未必均以訴訟程序終結,遭受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並不僅止於法院開庭日期可請公假出庭,若到場參與調解,雇主也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給予公假。
勞動部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然而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性騷擾案件即便進入司法機關,也未必均以訴訟程序終結。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所稱的「法律訴訟」,依勞動部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令規定,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並自即日起生效。
因此,被害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是法院於訴訟繫屬中,依雙方當事人意願移付調解,均可認屬「法律訴訟」,被害人接獲該調解通知並出席,無論是至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均可申請公假。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