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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外幣記帳 應依規定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
財政部日前表示,營利事業以外幣作為記帳貨幣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
財政部說明,隨著國際貿易頻繁,越來越多營利事業為利帳務處理方便,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財政部108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0910號令表示,以外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折合新臺幣的匯率及匯率變動的兌換損益認定規定,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的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若無,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的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若以記帳貨幣以外含新臺幣的貨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損益,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前點規定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
財政部舉例說明,公司一百一十三年度以美元作為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年度銷貨收入總額一千萬美元,公司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臺灣銀行公告依掰依十三年的每月末日牌告美元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的年度平均匯率三十二點一三四五八元,申報銷貨收入總額為新臺幣三億兩千一百三十四萬五千八百元元。另公司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向歐洲進口設備三十萬歐元,進口入帳匯率為一歐元兌換一點零九美元,同年六月實際匯匯率為一歐元兌換一點零八美元,產生三千美元差額,該差額應列為一百一十三年度兌換盈益,並依美元平均匯率三十二點一三四五八元換算為新臺幣九萬六千四百零三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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