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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新增雇主聘僱國內勞工的薪資定期查核規定 勞動部修正標準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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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2-9 01:09:0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增雇主聘僱國內勞工的薪資定期查核規定 勞動部修正標準

勞動部(11/3)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新增雇主取得特定資格的外國人總人數查核及聘僱國內勞工的薪資定期查核規定。

勞動部說明,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並配合行政院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核定經濟部所提修正的「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針對回臺投資或擴廠的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次回臺投資方案所定相關資格者,可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勞動部表示,依據行政院回臺投資案,雇主除依據三K五級制及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機制規定申請外,得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1條第2項的規定,再增額百分之十比率。雇主新增聘僱國內勞工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均達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以上的話,同條第3項可再給予外國人核配比率上限上調至百分之四十五的優惠。

勞動部指出,配合行政院回臺投資案,實施期間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此外,同標準第34條新增符合本次行政院核定的回臺投資方案的雇主,其引進外國人總人數及聘僱國內勞工的薪資定期查核規定,符合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者,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應達三萬六千三百元以上,符合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且依第31條第3項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者,則應達三萬八千二百元以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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