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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來源:台灣大紀元
原文網址:https://www.epochtimes.com.tw/n490985/
更新:2025年12月16日
繼上周通過《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後, 立法院16日再三讀《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修正案,「海纜七法」已全部完成修法。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繼上週通過《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後, 立法院16日再三讀《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修正案,「海纜七法」已全部完成修法,明定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違反船舶識別最重可罰1千萬元等規範。
《氣象法》修法方面,三讀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商港法》現行條文雖有未依規定得逕行移泊的相關規定,為強化管理,這次修法增列離港期限,三讀條文明定,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
非法危害海纜 可沒收船舶
《電信管理法》三讀條文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犯罪所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新增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AIS)正常運作義務及正確資訊揭露,也授權主管機關對滯留或偽冒身分船舶,採取移泊、沒入等措施。
這次修法增訂多項違反事項,三讀條文規定,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此外,《船舶法》三讀條文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未即通報航政機關,或未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未按時通報船舶位置;船身未具備船名標誌;未正確標示,或毀壞、塗改、隱蔽標誌;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未詳實記載航行活動或事故。有上述之情形者,可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3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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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修法的一部分目的也是希望能夠減少海纜設備被破壞的機率,如果有一些鬼鬼祟祟、動機可疑的船隻不在期限內離港,也會遭到相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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