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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均衡區域發展 行政院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
行政院於(11/20)日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並精進分配公式及強化補助制度、財政紀律等規範,在同時兼顧中央與地方施政需要下,通盤檢討事權及支出權責。
行政院指出,此次修正將調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草案第8條規定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的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百分之八十五,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但超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的最低稅率所徵收入,其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該院訂定該項收入的用途並據以劃分歸屬。菸酒稅則應以在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經費後的百分之十九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在金門縣及連江縣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經費後的百分之八十給各該縣。其餘收入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藉以滿足地方基本財政需求並兼顧中央財政韌性。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劃一直轄市及縣(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基礎,草案第16條之1至第16條之4規定直轄市及縣(市)均按同一公式分配,應分配鄉(鎮、市)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併入縣計算。縣獲配中央普通統籌稅款,應提發一定金額並訂定分配規定,分配所轄鄉(鎮、市),以利因地制宜,發揮資源運用效能。此次也將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入法,優先滿足基本財政收支差額及搭配財源保障機制,並納入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考量基本建設需求,以落實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及均衡區域發展目的。
行政院最後表示,為強化補助制度規範,草案第30條明定一般性補助款補助項目、分配方式,以及計畫型補助款編列原則,並授權訂定補助的項目、比率等事項辦法,以滿足地方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需求,並兼顧中央財政量能。此外,考量地方政府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大幅增加,並增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縣統籌分配稅款為扣減標的,以督促地方維持財政紀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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