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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同一課稅年度申請 1 次為限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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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1-19 00:25: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同一課稅年度申請 1 次為限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高營運或生產效能、提供智慧服務、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國稅局指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十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前四個月起至截止日內,登錄申辦系統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如一百十四年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且欲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一百十五年一月起至五月間登入申辦系統提出申請,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嗣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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