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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銷售電子勞務享營業利潤免稅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營利事業針對有交易往來之境外電商,可檢視確認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適時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藉以降低租稅負擔。
國稅局指出,隨著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許多營利事業會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電子勞務,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該筆費用時,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4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即本國營利事業)辦理稅款扣繳;但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協定,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減免租稅。
國稅局說明,若境外電商設立於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者,其因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營業利潤,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如境外電商於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前,我國營利事業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繳納稅款,則該營利事業可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事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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