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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勞工為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 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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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1-23 10:19: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勞工為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 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動部(12/9)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定明勞工如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的扣發,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勞動部說明,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勞工對於家庭成員的臨時照顧需求增加,並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新修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小時為單位請事假。又考量其他法律對於勞工請假的全勤獎金扣發,同規則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勞動部指出,為避免雇主利用全勤獎金制度,對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扣發其全數的全勤獎金,造成勞工請病假而有不利益的恐懼,不僅影響勞工個人健康,也可能增加傳染風險,新修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同條第1項第2款以外的普通傷病假,全勤獎金僅得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扣發。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約定的話,則從其約定。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新修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的處分。若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勞工於釋明遭受不利處分的事實後,雇主負舉證責任。此外,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十日,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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