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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專章於年報中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金管會修正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2/16)日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4條條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4條條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3條條文」,明定符合一定條件的銀行,應以專章方式於年報中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以提升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品質。
金管會指出,為推動金融業重視永續發展及相關財務資訊的揭露,新修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新修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及新修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明定符合一定條件的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的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又為提升資訊揭露的品質,該專章資訊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為確保溫室氣體資訊揭露品質,新修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之1、新修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之1及新修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之1明定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就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金管會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的確信意見及揭露。復考量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的揭露及溫室氣體排放的衡量方法涉及國家整體永續政策,該會得認可其他溫室氣體排放的衡量方法,及另定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的揭露時程。
為利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同時參考財務報告及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以進行投融資決策,新修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4條、新修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4條及新修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明定接軌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後,符合一定條件的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的票券金融公司的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揭露及申報,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揭露及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揭露及申報完整年報。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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