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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 7 個月 勞動部預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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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1-31 00:59: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 7 個月 勞動部預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12/17)日預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加保年齡、失業給付等待期條件、有條件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規定進行增修,以提升勞工就業技能,穩定就業,強化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

勞動部表示,現行就業保險適用對象為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受僱勞工,政府推動中高齡、高齡者促進就業、延緩退休相關政策,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在職場上工作,未領取勞保等老年給付的勞工,仍可能面臨非自願失業的風險,草案第5條在加保年齡部分,刪除十五歲投保年齡上限的規定,以提升高齡勞工就業安全保障。又為保障失業勞工於失業期間的經濟生活,增進給付權益,草案第11條將失業給付的等待期條件由十四日縮短為七日。

勞動部說明,為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的平等,鼓勵雙親共同照顧子女,草案第19條之3撫育同一子女的雙親,均領滿六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可各再發給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現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於就業保險核定的案件結果有爭議時,必須於收到處分翌日起六十日內申請爭議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可於審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如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考量現行爭議審議會的委員涵蓋法學及社會保險等各領域代表,已具備相當專業性及代表性,且組織與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相當,故草案第20條及第25條規劃增訂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如有不服時,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部指出,為因應勞動市場及就業政策的變動,適時提供相關促進就業措施,協助提升勞工就業技能,穩定就業,草案第12條提高促進就業經費提撥比率,由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二十。又為督促投保單位遵循勞動相關法規,草案第38條之1增訂違反就業保險法經處以罰鍰者,將公布投保單位的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等資訊。此外,草案第17條配合修正就業保險的保險人組織名稱,以及定明投資運用管理業務之執行單位等,並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及最低工資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施行,修正所援引的法律名稱及名詞等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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