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2-26
- 最後登錄
- 2026-2-18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0357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1031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憲法法庭今年第一件判決 憲訴修正案被宣告違憲
關於憲法訴訟法案,憲法法庭(12/19)日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為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去(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通過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大法官總額十五人,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宣告違憲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立法委員表示,新修憲法訴訟法涉及立法權以法律案形式癱瘓憲法法庭運作,規避違憲審查,憲法法庭基於憲法忠誠當然並非應受其所拘束。且立法程序,實質上欠缺立法討論、辯難及說服,只決未議,聲請人意見表達的機會受有顯不相當的限制,議會審議民主淪為多數暴力,違反討論原則,且表決結果未能落實公開透明原則,認為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有憲法上的重大疑義,生效後使憲法法庭現實上無法評議,因而無法作成判決或暫時處分,造成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因此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表示,就大法官制度而言,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以及大法官的職權與人數等組織事項,就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保持沉默,既未直接明文,亦未規定應依據法律為之。若大法官行使職權應絕對受法律拘束,不僅會發生大法官依據規定其職權行使的法律,審查該法律自身或其他相同法位階的法律有無牴觸憲法,形同規定大法官職權行使的法律,高於其他法律的不合理結果,也會導致大法官審查特定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並非取決於憲法,而是取決於規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憲法因而失去實質最高法位階性,根本違背憲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且憲法訴訟法作為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程序規範,不應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