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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人工智慧基本法三讀通過 明定政府推動 AI 應遵循 7 原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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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2-7 00:55: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人工智慧基本法三讀通過 明定政府推動 AI 應遵循 7 原則

立法院(12/23)日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明定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等七大原則。

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涉及領域甚廣,其整體資源規劃,應由政府各機關依其業務職掌負責辦理,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及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設施,及可運用之推動方式。又為保障人民權益,三讀條文亦定明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生態環境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

因應人工智慧應用與發展事務涵蓋範圍廣泛,三讀條文明定政府得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又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21條規定,三讀條文並定明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國際合作、接軌國際,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及研究。且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風險及蒐集過多不必要之敏感資訊,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其業管法令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之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人民權益。

考量政府機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有助於效率提升,三讀條文明定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公務應進行風險評估及規劃風險因應措施。為使政府機關依一致之認知及原則使用人工智慧,政府亦應依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同時,為確保人工智慧技術之有效推動發展,參酌教育基本法第16條、海洋基本法第16條規定,三讀條文定明政府應於人工智慧基本法施行後檢調整主管之職掌、法規或訂定指引,及法規訂修前之解釋及適用方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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