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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核心揭露內容及重要原則 金管會修正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24)日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簡化財務報告編製作業,明定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核心揭露內容及重要原則。
金管會說明,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明定符合一定條件的證券商,應依第四章之一規定編製年度合併或個別財務報告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該資訊得未經簽證會計師查核或複核。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於年報編製及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的證券商,得以查詢索引方式揭露,以減輕編製財務報告負擔。
金管會指出,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2條之1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4條之1明定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的編製及揭露,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有關法令及金管會認可的IFRS永續揭露準則辦理,並於條文中明定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重要規定。為確保溫室氣體資訊揭露的品質,明定證券商就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金管會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及揭露。另明定金管會可認可其他溫室氣體排放的衡量方法,及另訂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的揭露時程。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有關須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證券商與期貨商適用對象為上市櫃證券商及上市櫃公司的綜合證券商子公司;上市櫃期貨商及上市櫃公司的專營期貨商子公司。適用時程則按前揭證券商或期貨商的資本額依接軌藍圖時程辦理,亦即自明(一百一十五)年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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