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 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6-2-12 01:09: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 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

立法院(12/30)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修正案,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確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規定政府至少每三年定期檢討保險財務機制,以保障勞工老年基本的經濟生活安全。

勞動部說明,為落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紓解被保險人短期性經濟困難之目的,三讀條文規定,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得開立專戶,供存入貸款本金之用,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此外,基於公益性及社會保險著重繳納保險費及請領保險給付間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5條,定有保險費及滯納金不適用債務免責等規定,為相關社會保險作法一致,三讀條文也定明勞工保險的保險費及滯納金排除其他法律有關債務免責及消滅時效等規定,以確保勞工保險基金債權,保險制度穩健發展。

勞動部指出,考量政府撥補有助於協助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且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並未完整納入所有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且國內相關特種基金的來源,除政府預算外,也有其他收入來源,因此,三讀條文定明「政府撥補之金額」與「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及如遇有當年度保費收入不足支應保險給付支出時,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政府應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及納入定期檢討財務機制。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安全制度,為確保該制度穩健運作,及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三讀條文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納入至少每三年定期檢討保險財務的機制,以保障勞工老年基本的經濟生活安全。
來源:法源法律網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簽名被屏蔽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6-5-5 14:43

© 2004-2026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