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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委外作業應確保委託作業品質及客戶權益 金管會訂定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訂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將保險業作業委外規範的法令位階,由行政規則提升至法規命令,確保委外作業品質及客戶權益保障,並減低對保險業可能的風險,同時強化法規透明度。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將取代現行保險業作業委外適用的「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主要差異包括:配合實務需要增訂保險業得委託土地登記相關稅務處理、基於保險經紀人代收保險費是受要保人委託,故刪除保險業得委託保險經紀人收取保險費之規定,並強調委外契約必須訂有契約期限等,有助於完善保險業委外作業的法規體制。故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3條係參考保險業實務作業情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正面表列方式明確規範保險業作業委外項目範圍,包含委託土地登記及其相關稅務處理或不動產管理等事項。同時,為保持保險業經營自主性,在不影響健全經營、消費者權益及相關法令的原則下,同辦法第4條明訂保險業於作業項目範圍內,除應收債權的催收作業等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委外作業項目則授權保險業董(理)事會依自訂的委外內部作業規範相關指導性原則據以辦理,且保險業對作業委外負最終責任。
為避免催收公司因虧損而有驅使員工積極催收,使不當催收行為發生機率提高,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1條規範受委託機構不得有累積虧損或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之情事。此外,保險業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避免不當催收行為的發生。但實務不當催收行為多以近似騷擾等遊走法律邊緣的方式,能否構成法定要件不無疑問,為使保險業監督受委託機構得有明確的判斷依據,除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的其他不當收債行為外,同辦法第12條規定並列舉不當催收行為,以供保險業遵循辦理。
受委託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的行為,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檢調機關者,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5條規定,保險業得視情節輕重終止作業委外契約;經起訴者,應立即終止作業委外契約。考量自然人客戶相關資料的資訊系統如委託至境外處理,對保險業營運及客戶權益將有重大影響,因此同辦法第16條明定保險業涉及自然人客戶相關資料及重大性業務資訊系統的作業跨境委外,應檢具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落實以風險為基礎的作業委外控管原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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