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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海纜七法修正公布 搞破壞最重判 7 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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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2-14 01:11: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海纜七法修正公布 搞破壞最重判 7 年

海纜七法修正案(1/6)日公布,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的修正條文,此次修法將建立一套更完整的海纜及相關基礎設施保護體系,藉此遏止惡意破壞及違規行為,並降低國家通訊、能源、民生與航運安全的風險,以確保臺灣對外連結及社會運作的穩定。

首先,包括電信管理法第72條規範的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的纜線、電業法第71條之1規範的海底電力電纜、天然氣事業法修正第55條之1規範的海底輸氣管線、自來水法第97條之1規範的海底送水管線、氣象法修正第21條之1氣象設施或設備,各類海纜(管線)都納入保護,同條也規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的罰則,同時也規範了加重處罰及未遂犯類型,而過失犯也將受到處罰。此外,也增訂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都將沒收及相關處置。

關於違規船舶長期滯港的問題,商港法第15條規定船舶有妨礙港區安全或影響船席調度者,可令其移港或離泊,同法第65條之4規定未於期限內離港,不問船舶屬何人所有,機關依法沒入。關於船舶身分偽冒、不明還有刻意隱匿動態的問題,船舶法第8條之1、第10條之1及第11條之1規定課予我國籍船舶、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之外國籍船舶,維持船舶相關識別資訊正確之義務。同法第72條、第82條、第89條之1及第100條條文則是增訂違規船舶的罰則,航政機關可命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必要時洽請海岸巡防或其他機關協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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