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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強化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 並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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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2-24 01:06: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強化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 並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

教育部(1/12)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落實案件分流機制,並改善程序,使校園事件處理更為精準。

教育部說明,為建立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新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條之1增訂透過巡堂、觀課、公開授課、親師生溝通或其他合理有效方式,瞭解教師教學與溝通狀況,藉此建立正向互動與支持機制。新修條文第9條修正檢舉案件受理機制,改由校長邀集外聘的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校事會議的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四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校長不參與表決,同時刪除匿名檢舉規定,以提升案件處理的嚴謹性與公正性。如案件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情形,依新修條文第9條之1的規定,回歸考核辦法處理,使不同情節及性質的案件得以落實分流,回歸應有機制處理。若主管機關接獲檢舉事件或知悉的事件,如認有不予受理情形,依新修條文第9條之2的規定,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且不通知學校處理,如屬應通知學校處理者,其相關資訊應提供學校參考,且不予去識別化,使學校獲得充分資訊,利於後續案件進行。

教育部指出,為避免視同檢舉情形浮濫,新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5條第5項定明大眾傳播媒體的報導,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後通知學校處理者,始視同學校接獲檢舉。同條第6項及第9條之2規定參與案件處理的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與責任,違反者負行政責任外,依法追究責任,以確保檢舉及調查資訊不外洩。新修條文第16條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明定行為人、被害人接受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偕同到場參與,以協助其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並保障其權益。且行為人於教師評審委員會陳述意見時,依新修條文第43條的規定,學校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俾利其充分陳述意見,學校依同辦法第2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移送考核會審議者,亦同。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為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新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6條之1明定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就學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所定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如認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依新修條文第54條的規定,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以確保考核程序合法、妥適,並維護教師及學生的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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