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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總銷售金額門檻為 30 億 未達金額得不列入認定範圍
公平交易委員會(1/21)日調高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的總銷售金額門檻至新臺幣三十億元,未達該金額的事業原則得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3月4日公綜字第10411601871號令表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訂定事業總銷售金額上一會計年度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不列入獨占事業的認定範圍。
公平會指出,總銷售金額門檻公告迄今已逾十年,經公平會審酌此期間我國經濟成長及事業銷售金額等經濟發展情況的變動後,將公告金額調整為三十億元。公平交易法雖然不禁止獨占事業的存在,但禁止獨占事業從事濫用市場地位,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若事業的設立或事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的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情事者,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3項的規定,公平會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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