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18
- 最後登錄
- 2026-4-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016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4563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遊戲遊玩機制屬於概念、操作方法範疇 非屬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遊玩機制屬於「概念、操作方法」範疇,非屬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若僅是遊戲遊玩機制等方式或概念與他遊戲雷同,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141208號表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即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即具有最起碼創作高度兩個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同法第10條之1規定,保護範圍僅及於創作的「表達」並不及於著作本身表達的操作方法、概念、原理,遊玩機制屬於「概念、操作方法」的範疇,非屬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僅是遊玩機制等方式或概念與他遊戲雷同,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智慧財產局指出,由於遊戲規則、方法屬於著作權法所稱「概念、操作方法」的範疇,非屬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新設計的遊戲所有角色、卡牌立繪、故事等均係自行設計,亦即係以自己的方式獨立表達出來,而未利用他人作品的如角色繪像、說明書文字、道具圖示、故事劇本等他人著作內容的表達形式,僅係遊玩機制等方式或概念的雷同,則不生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