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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銀行應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並列為內部稽核重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說明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條第1項所稱「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管道,向其客戶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的內涵及相關遵循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1月15日金管銀票字第11402741031號令表示,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條第1項所稱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的電子傳送管道,是指純網路銀行原則上利用網路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往來關係,各項帳務與交易指示亦由客戶利用網路方式自行操作。
金管會指出,純網路銀行並得透過客戶服務中心、派員外出、金融服務站與客戶面對面提供服務,辦理作業項目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1月15日金管銀票字第11402741031號令第2點所列規定辦理。網路銀行應針對各面對面服務管道的作業範圍與程序、人員管理、風險控管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並列為內部稽核重點。
此外,純網路銀行得設置一個或數個客戶服務中心並應依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純網路銀行基於服務客戶,可不定期派員前往公司、組織、團體或個人處所,辦理前開作業項目,服務對象與客戶服務中心相同,採預約服務,並應留存相關預約軌跡。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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