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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適用條件 金管會公告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之1修正草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7條修正草案」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修正草案」,增訂具有一定條件兼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經驗,且經參加期貨專業相關課程者,得擔任期貨業的內部稽核人員,以協助期貨業廣納多元人才。
金管會指出,現行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除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或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外,應具備一年至三年以上於證券、期貨、信託、金融或保險機構的工作經驗。有鑑於從事內部稽核工作者,應具備專業查核能力及期貨專業知識,復考量期貨商品具複雜性,將增訂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得適用的資格條件。
為協助期貨商廣納多元人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草案第5條之1、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草案第47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草案第50條放寬具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或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經參加期貨公會舉辦之期貨專業相關課程十五小時以上者,得擔任期貨業的內部稽核人員,以提升期貨業競爭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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