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18
- 最後登錄
- 2026-4-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016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4563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調整防空避難設備防火門窗性能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內政部(2/23)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調整防空避難設備開口部分直接面向戶外的防火門窗性能,及露出地面的避難設備構造厚度,並同步修正固定設備項目。
內政部說明,「標準」為法規名稱用語之一,為符法制體例,新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修正序文及同條第1款的「標準」為「基準」。鑑於供學校使用的建築物,其防空避難設備的附建基準係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計算附建,考量已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計算完成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的建築物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依修正後的基準附建恐有執行上困難,新修條文第141條第3項修正供學校或工廠使用,並按人數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的建築物,其防空避難設備附建基準,由按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提高至每人一平方公尺。
內政部指出,考量排水系統依規定設置的截留器、分離器,因具人員維護清理需求,亦須設置於建築物地下層,新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調整固定設備項目,並明定盥洗室得與固定設備設在地面以下部分的面積合併計算,但合併所占面積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防火門窗應具有遮煙性能,以提高氣密性,確保避難安全,新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4條修正防空避難設備開口部分直接面向戶外的防火門窗性能,及露出地面的避難設備構造厚度,並明定避難設備應設置機械通風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及緊急電源的照明設備。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