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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保險業務員挪用保費 金管會修正遵循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23)日修正「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保險業者一旦發生業務員挪用保險費事件,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保險局報告,且應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改善措施等。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健全對保戶權益之保障,防堵保險業務員挪用保險費,並督促保險業者全面加強落實內部控制機制,參考「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及其附件,修正「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將原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第2點附件第(四)款第3目所定「業務員挪用保險費,致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修正為「業務員挪用保險費」,並移列至新修第2點附件第(二)款第1目「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意即,一旦發生業務員挪用保險費事件,保險業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保險局報告,且應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改善措施等。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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