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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租稅優惠期間內轉換雇主或工作 賸餘期間得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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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4-11 00:36: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租稅優惠期間內轉換雇主或工作 賸餘期間得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3/2)日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因在我國就學而在我國居留並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於認定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時,其在我國就學期間及延期居留期間,不計入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天數。

財政部說明,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2款,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2條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特殊專長領域。又依同法第12條規定,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以應屆畢業生身分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長居留期間,其於該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的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且其父或母現為或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其在我國從事工作,可免申請工作許可。同辦法第3條第3項修正從事專業工作不須申請許可的情形,

財政部指出,外籍人士申請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租稅優惠,應符合首次來臺工作時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等要件,惟現行實務上,外籍人士首次來臺工作時已申請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偶有因審理機關審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及核發證明所需時間較長,為期如期入境,乃同時或嗣後另申請一般聘僱許可,惟先取得一般聘僱許可,再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者,為保障渠等租稅權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第4項定明此類外籍人士如係依據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視為自其取得一般聘僱許可從事專業工作之日起即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其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因在我國就學而在我國居留並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於認定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其在我國就學期間及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延期居留期間,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第5項不計入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天數。

此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4條增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租稅優惠五年期間內轉換雇主或工作,且仍符合租稅優惠相關規定要件者,於賸餘期間得繼續適用租稅優惠。同辦法第5條則訂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未依限申請租稅優惠或未依限補正資料的法律效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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