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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或補償多寡涉及他共有人得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內政部:非登記機關審查範圍
內政部日前針對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辦買賣移轉登記,認為對價或補償的多寡,涉及他共有人得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尚不宜由地政機關介入變更買賣條件,故對價或補償的多寡,非登記機關的審查範圍。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對價或補償的多寡非登記機關的審查範圍,因該「對價」或「補償」隨市場機制或個案條件而有所不同,登記機關無從判斷,況且對價補償及提存數額的多寡,與出賣人出賣共有物的同一條件息息相關。是以,依內政部115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412號函規定,對價或補償的多寡,涉及他共有人得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尚不宜由地政機關介入變更買賣條件。
此外,買賣不動產的債權契約為不要式契約(俗稱私契),不以訂定書面為必要,於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為成立;縱有書面的不動產買賣私契,將發生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疑慮、真實性無法認定、私契與出賣的同一條件是否一致等問題。因此,倘個案通知的內容已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並無提供不動產買賣債權契約的必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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