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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適用舊制計算交易所得房屋 所得併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日前訂定「一百十四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我國自民國一百零五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一百零五年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金額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一百十四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一百十四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1點第2款規定,計算其所得額。如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若未達「一定金額門檻」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一百十四年度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以期設算所得更貼近實際所得。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協助查明,俾使適用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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