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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員工於退休前死亡 退職金、慰勞金為遺族所得免徵所得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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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4-25 00:39: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員工於退休前死亡 退職金、慰勞金為遺族所得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針對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的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與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等是否應申報遺產稅作出說明,若該類給付係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的財產,免予計入該名員工的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所得,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員工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給付的「退(離)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是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的財產,參照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861914402號函規定,免予計入該名員工的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然給付予死亡員工「喪葬費」,則屬該名死亡員工的財產,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指出,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勞工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即該筆保險死亡給付無須申報遺產稅。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是雇主歷年為員工提繳的本金及孳息,則屬員工個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領取,性質上屬於員工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參照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參照財政部94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規定,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領取,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該筆退休金,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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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喝點小酒,藉著酒後微醺,釋放心中的壘塊。有時太過了,就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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