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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壽險子公司兌換損益揭露方式 修正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11)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兌換損益規定增訂但書,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人身保險子公司直接持有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之匯率兌換差額之認列、表達與揭露方式。
金管會表示,考量我國人身保險業長期經營特性,且因國內債券市場規模不足,需大量持有外幣資產以對應新臺幣保險合約負債,於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匯率變動之影響」評價並認列兌換差額時,將導致人身保險業因財務報導目的過度避險,無法真實反映人身保險業長期經營之經濟實質。我國壽險業資金結構,以外幣資產對應新臺幣負債,為極罕見情形,可引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九段規定,支持依同準則第十九段及第二十段規定,以「忠實表述」為核心,採取偏離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規定之作法。
金管會指出,人身保險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規定判斷,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規定將產生誤導,致與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所訂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時,其直接持有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且未對外幣組成部分指定避險之金融資產之匯率兌換差額,可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第4項第2款第1目之6但書規定辦理。
金管會說明,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將各子公司納入財務報告之編製時,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應先依其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後,再納入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為利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反映其人身保險子公司兌換損益會計處理,新修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第4項第2款第8目兌換損益,增訂但書規定。自民國一百十五年起,金融控股公司之人身保險子公司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並以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規定於一百十五年重行指定為此分類)兌換後之帳面金額或新購取得成本於以後各期計算外幣攤銷後成本所產生之各期間未實現兌換差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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