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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冷月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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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法律觀念~~你一定要知喔!!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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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8-10-10 17:21:27 |只看該作者
這些法律常識的確很受用,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碰到的問題,

現在先學起來放在腦袋裡,免得到時自己觸犯法律而不自知,現在可

沒有不知者無罪這種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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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11 02:15:34 |只看該作者
1 2 3 4 8 20 21 22的案例在快樂有GO正都有演過阿!!
所以~懂一些基本常識也是保障我們的生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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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8-10-11 16:05:56 |只看該作者
好多好多~

感謝你提供這麼多的知識~

不錯哦
airy 該用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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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8-10-11 17:35:30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發言或禁止訪問或刪除帳號,本文內容已被系統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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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8-10-11 19:37:19 |只看該作者
以前看報導,父債子還,如果父親去逝,而財產是有欠債的,那兒子要趕快拋棄繼承,否則父債就子還了,莫名奇妙的就繼承了一大筆債務,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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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08-10-12 16:34:19 |只看該作者
正確法律常識.是國民必備.真的是非常感謝.使我們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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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12 19:34:00 |只看該作者
原來我有這麼多錯誤的觀念喔
看到這些文章才恍然大悟....
又充實到許多基本正確觀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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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8-10-12 22:09:28 |只看該作者
補充一下第四則的說明,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原則上是對的, 不過繼承人要申請"拋棄繼承"之後, 才有效用;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所以,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有繼承拋棄的問題,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拋棄繼承的表示,依法不生拋棄的效果。若有人書立類似的文件,聲明放棄將來對某某人之繼承權,這種聲明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的。

對繼承人而言,因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而開始「概括繼承」其一切權利義務時,若明顯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揹負龐大不可預知之債務,則可依法選擇辦理拋棄繼承,才能免去繼承債務纏身之後果。

惟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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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14 13:03:4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1 冷月吟荷 的帖子

還有沒有我可以問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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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3 12:21:06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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