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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就版大保險常識貼文,略補述如下:
1. 所謂傷害之定義;就是皮下組織有疼痛瘀血就是構成傷害,其傷害原因則非本篇範圍內所究。
2. 保險契約之簽定,要保人應自負該契約之審閱權,故要保人應詳實瞭解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而保險業務承攬員,亦應善盡告知之義務以減少紛爭。如一般所稱投資型抑或保障型之契約,倘經雙方合意簽訂後,該保險契約即生效力。
3. 扭傷與挫傷其有別:
扭傷-是指韌帶或是關節囊因過度使用或下壓造成伸展傷害,最常見的關節扭傷發生 在踝關節,頸椎扭傷與腰椎關節扭傷亦常可見到,關節腫脹與疼痛是最常見的症狀。
挫傷-受打撲、跌倒、衝撞、摔落等各種鈍力的作用,而造成皮下組織傷害的狀態,謂之為挫傷。
4. 對於保險契約承保理賠範圍?一般係指意外險,即由意外傷害所造成有損身體健康之情事,如交通事故、運動傷害、工作處所所衍生傷害。
5. 交通動力機械,所承保意外險或產險,對於非交通意外事故所造成交通動力機械之財損、是否有理賠?一般而言,其情事如高雄榮化氣暴事件,造成要保人車輛損壞是無法理賠。因為,保險契約內載明,天然不可抗力之災害、兵險、酒駕、無照駕駛、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或非交通意外事故…等均無法理賠(可代位求償)。反之,如契約內容另有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6. 案例說明;
某甲喜好杯中物,嗜酒如命。某日,獨自一人返回山上農舍時,倒臥路旁後已無氣息,經他人發現報告警方後,警方依據刑事偵查程序,乃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刑事相驗後,並開立死亡證明書,內容載明無明顯外傷,某甲死因為心肌梗塞所致。雖其家人亟欲為其爭取意外事故理賠亦無法如願。故僅能依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人壽險理賠。請自行參卓本案例。
結論:
保險公司不是慈善事業,而保險業係將要保人所支付之保費,以共同集資方式運用,將要保人不可預期風險,由保險業來負責。而就其承保業務項目,尚需向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報核,方可販售該契約,因受法律規定約束,方能保障要保人權益。
基上敘明,保險契約內容並非千篇一律,完全應端視要保人需求後,再決定投資理財規劃抑或對身體健康及財物保障做一個適當規劃(意即量身訂做),如果礙於情面而投保者,恐亦生紛擾彼此均未能蒙獲利益,所以就保險契約之內容,必須考量繳款金額時限區分、是否會造成經濟上無法支應、契約之內容是否符合個人需求、受益人選定或變更其順位考量、承保範圍之理賠項目等皆為列入必要之注意事項,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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