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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對兒童施虐,要加重處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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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18 20:47: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唸國中的曾永盛雖然學校裡的課業繁重,想要記的功課委實太多,偏偏一些不該去記的事情卻一直縈繞在他的腦海中,就像一年多以前,台北市有一位年齡只有四歲的小女孩邱小妹,深夜隨著飲酒後的父親在街頭行走,在濃濃的睡意下,不願意下地步行,惹得她父親火起,揪著這邱小妹的頭髮,將她的頭部往一家超商的落地玻璃窗上猛撞,小小的身軀,怎經得起大人這樣用力碰撞,沒幾下就被撞成顱內出血,昏迷不省人事,送醫急救後還釀成惹人注目的「人球」事件,使一些刻板的醫療制度獲得改革。這一虐童事件喧騰一陣子以後,小孩被虐待事件似乎有沉寂了一段日子。這件不是很健康的事情在記憶中漸漸淡忘的時候,又在報上看到一則報導,一群小兒科醫生在兒科醫學年會中討論兒童受虐事件中提到,台灣地區平均每天有二十七名兒童受虐。有七成受虐兒童都有就醫紀錄,由於醫師都能細心診察,一旦發現兒童受傷係由不當外力所造成,就會即時向相關單位通報,使兒童受虐通報案件逐年攀升。過去兒童受虐大都是受到大人用手毆打所致,近年來施虐手法卻愈來愈多元化。一位七、八歲的男童因為抽筋,前往林口長庚兒童醫院看診,被主治醫所發現被鐵鍊留下的勒痕和焦痕。經過小心翼翼的詢問,才發現這位男童的父親,竟然用鐵鍊纏繞男童的脖子,兩端再接上汽車電瓶通電,手段甚為殘忍!另外長庚兒童醫院每年也會發現三四名搖晃嬰兒症候群的個案,甚致出現死亡的病例。造成此種病因,都是受到成人的手虐待所致。國家衛生研究院衛生政策研發中心花了半年時間,邀請兒科醫師、社福單位以及法律專家共同編撰一本「兒少虐待及疏忽-醫事人員工作手冊」,指導第一線的醫師如何去辨認兒童受到傷害是否受到施虐,加強受虐兒童的通報工作,以落實保護兒童的政策。

曾永盛雖然生活在單身家庭,可是有著母親的愛心照顧,讓他在無憂無慮的環境下茁壯、成長。以往他都是天真地想著普天之下的小孩,都是像他那樣生活在幸福、美滿的環境中。有著父母親同時照顧的雙親家庭,毫無疑義地必是幸福倍增。自從在報上讀到這些有關兒童遭受虐待的報導以後,才知道還有這許許多多的無辜兒童,每天生活在大人的暴虐陰影下,過著無奈而痛苦的日子。自己過去的無知想法的確是太天真了!現在很想知道法律上有那些規定,來懲罰那些恣意加害兒童的大人們,好讓他們警惕、反省。不再有虐待兒童的惡行發生!

曾永盛在報上看到的臺灣地區每天平均有二十七件兒童受虐事件發生,看起來真有點令人怵目驚心。其實這應該只算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還有很多黑數沒有冒出來。因為受虐的都是欠缺表達能力的兒童,受到了不當的虐待除了默默忍受以外,還能要這些小孩做些什麼?,加害的大人又不會自曝他的惡行。目前所發現的案例大部分是由醫事人員、學校老師發覺兒童或少年有不正常狀況才向相關單位通報。為什麼這些人會出面通告呢?這是法律為了不讓兒童或者少年在不當的環境下繼續受害,立法要求相關人員負起通報的責任。這裡所稱的法律,便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顧名思義,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保護的對象是兒童與少年。兒童與少年在這法中是用年齡來區別,這法的第二條規定,兒童指的是十二歲以下的人,十二歲以上至十八歲的人則稱為少年。也就是說,剛出生的嬰兒,一直到十八歲的人,都受到這法律的保護。上面提到的發現有狀況的兒童與少年,有立即通報義務的人員,是規定在這法的第三十四條中,這些人員包括醫事人員、社會政治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以及其他到傷害情形。都包括在通報的範圍之內。這些有通報義務等人,遇到要通報的狀況而不通報,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話,依這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這種處罰的規定,目的是在促進這些有通報義務人員的責任心與注意力,來保護兒童與少年的身心健康。至於曾永盛想要知道的那些恣意虐待兒童並使他們受到傷害的人,要受到那些懲罰?這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並沒有規定新的罪名,只是在第七十條中規定,「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由於有這法條的規定,對於兒童或者少年犯罪,不論犯的是什麼罪,都要罪加一等來處罰。像打傷一般人法定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打傷兒童則最重本刑是四年六個月。而且告訴乃論的罪,小孩不會出面告訴,主管機關還可以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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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 00:04:5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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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整個就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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