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2-24
- 最後登錄
- 2023-12-13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75
- 閱讀權限
- 30
- 文章
- 72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1.以財產贈與他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照此規定,應該是要負擔贈與稅,畢竟稅務機關不會管到是否由你繳貸款!******
2.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但是財產的移動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稅法上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一)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之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之借得者,不在此限。
3.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得不以贈與論外,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4.那些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下列七項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贈與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贈與稅的應納稅金額,是按照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稅率及速算公式如下表:
級別 級 距 稅率 (﹪) 速算公式 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贈與稅額
1. 600,000.以下 4 " 贈與×0.04- 0= "
2. 600,000. -1,700,000. 6 " 贈與×0.06- 12,000= "
3. 1,700,000. -2,800,000. 9 " 贈與 ×0.09- 63,000= "
4. 2,800,000. -3,900,000. 12 " 贈與×0.12- 147,000= "
5. 3,900,000. -5,000,000. 16 " 贈與×0.16- 303,000= "
6. 5,000,000. -7,200,000. 21 " 贈與 ×0.21- 553,000= "
7. 7,200,000. -14,000,000. 27 " 贈與×0.27- 985,000= "
8. 14,000,000.-29,000,000. 34 " 贈與 ×0.34-1,965,000= "
9. 29,000,000.-45,000,000. 42 " 贈與 ×0.42-4,285,000= "
10. 45,000,000以上 50 " 贈與 ×0.50-7,885,000= "
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一)戶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申報,台北市向台北市國稅總局申報,高雄市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二)戶籍在台灣省省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三)戶籍在台灣省鄉、鎮及縣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或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
(四)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五)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台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辦理申報。
(六)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台北市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一律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七)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
總評分: SOGO幣 + 3
查看全部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