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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車禍和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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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0 20:13: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有一天上班途中有一個阿伯騎機車從巷子衝出來,來不及刹車互相撞了下去,
結果阿伯腳斷了,家屬認為都是我的錯因為我是開車的,所以所有費用都要我
先支付,期間我有到交通隊調閱資料,其中載明阿伯未讓直行車,而我沒有注
意前方車況及減速,但我没超速因到路口必須減速,因為我有保第三責任險及
強制險,對方卻表示保險公司賠不足部份要我賠,天啊遇到這麻煩事真的有點
頭痛,真難想像和解當天會是怎樣的結果,我可以主張依法賠償嗎?及要回我
己先代墊的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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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1 23:36:11 |只看該作者

回覆 #1 rotan 的帖子

1. 這不是會先送調解委員會嗎?.... 是調解會的裁決嗎?
2. 如不滿意調解會的裁決, 可以在收到後上法院提起訴願!
3. 你並提出你車子的損壞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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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冰神話 + 3 您的真誠回覆內容精闢,堪為表率,值得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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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2 00:43:43 |只看該作者
你應該要先去保險公司辦一下出險讓保險公司幫你出面去幫你談應為你有保意外加重的第3責任險.而你先付出的金錢也可以算在合解金錢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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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 15:08:07 |只看該作者

感謝分享  蠻實用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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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4 22:35:47 |只看該作者
回覆版大疑惑,簡述如下僅供參考:

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其責任之歸屬,係依據駕駛人駕駛交通動力工具,有無侵害他人之「路權」為肇責判定依據。然「路權」之意即包括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道路設施等為研判。如有一方侵害他方之「路權」即違反「信賴原則」即有肇責。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後,有車損(財損)、身體健康之損害「輕傷害、重傷害」及生命被剝奪(身體健康之損害)等,但該等情形,均應由肇事人負起行政、刑事、民事等責任。
復次,如果雙方當事人因發生交通事故後,主要還是在於肇責歸屬,次而再談和解事宜。但是,肇責歸屬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可向發生地車鑑會申請肇責鑑定,而經由警方之表示部分,其效力不及車鑑會鑑定報告。建議雙方還是要依循路權來討論過失責任,這樣即可釐明責任。如果以上有所不明之處,請自行參考道路交通規則及處罰條例即可瞭解。
另建議請自行搜詢以下詞句,就當做增廣見聞豐富個人智慧財產權:
1.路權
2.信賴原則
3.輕傷害
4.重傷害
5.過失傷害
6.車鑑會鑑定報告
7.侵權損害賠償
8.與有過失
9.過失相抵
10.調解委員會
附註:
有關交通事故所造成車損情形(即過失行為),係屬民法上所稱之侵權損害賠償(過失毀損)。然過失毀損非屬刑法究責範圍。但,刑法對於過失傷害及重傷害…死亡均有處罰究責規定,只是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以上說明希望能對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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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5 11:33:54 |只看該作者
我個人覺得車鑑會鑑定報告是最重要的  不管是調解委員會或是到法院  最後都是依據鑑定報告來判決  對錯與賠償的百分比  除非你是全責(全錯)  責任過失都是你  那就是全賠  其實你不用先幫他付錢  因為判決出來再算就可以了  反正都有單據  一塊錢都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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