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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邪心魔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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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4 12:36:12 |只看該作者

買下南山人壽 恐須千億以上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9/07/04 03:16 黃琮淵/台北報導
南山人壽出售案,昨日「招親」收件截止,市場傳出遞出意向書者有「兩集團、三金控、四私募基金」。不過,資深投銀主管昨稱,真正遞件者不到一半,且這次在摩根士丹利推波助瀾下,喊價已被炒高,「出不到1千億元,恐難得手」。


投銀主管認為,南山這回將待價而沽的理由,還有據金管會統計,5月南山淨值大幅回升近140億元,目前淨值996億元,是國內淨值最大的壽險業。在這種情況下,想要用兩、三個月前的標準,花600億元得手南山,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收件截止 9買家遞意向書


南山人壽昨招親收件,包括「兩集團」義美、潤泰;「三金控」國泰金、富邦金、中信金;「四私募基金」凱雷、安博凱、KKR及Primus,共計9潛在買家,。


不過,金融界人士指出,檯面上被點名要出價的,有些是代第三人詢問,有些只是想看看南山的實際體質如何,較積極出價者,應為潤泰集團、中信金,以及私募基金,其餘未必會出價。


根據流程,昨日係第一階段,買家只需交出意向書,之後將獲得南山人壽提供的財務報表、業務資訊,並可展開實地查核。在瞭解南山實際狀況,能進入競標之第二階段者,最後可能不到3家。


一般估算,因南山人壽規模龐大,要完成所有作業,兩個月跑不掉,從昨日收件起算,最快也要到8月底、9月初,才知道誰是南山的新主人。


財務黑洞 買家須概括承受


雖然競標南山者眾,不過金融圈也有一種說法,認為有意出價者,恐成冤大頭。資深外銀主管昨說,南山目前淨值雖近千億元,但明、後年因會計制度改變,必須提列鉅額準備金,加上高息保單的利差損黑洞,外界恐難以想像,「沒折價賣就很扯了,現在喊到要8百億,甚至1千億元」,買下南山恐是災難的開始。


事實上,美國國際集團(AIG)為償還美國政府1825億美元債務,對出售南山人壽的態度,一變再變。去年AIG發生財務危機時,出售南山開價20億至25億美元,但乏人問津,為求順利脫手,調低至18億至20億美元間,降幅達兩成。


不過,在財顧公司斡旋下,現在想要以20億美元(即600億元台幣)取回南山,根本不可能,現在是「800億元有月台票;1千億元才有座位」,關鍵在於新買家有多少能耐,承受南山潛在的財務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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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12 20:04:44 |只看該作者

明明是墜樓意外, 意外險為何不賠?

明明是墜樓意外, 意外險為何不賠?
日期:2008/04/22
  
爭議點

被保險人李志浩是否因遭遇外來突發意外事故之待證事實應由何造負舉證責任?
李志浩是否符合保險契約附約條款所定被保險人遭遇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而死亡之要件?
案例說明

  李志浩於93年10月20日下午3時餘,在台北市○○○路○段86號大樓後方停車場,為證人乙○○首先發現李志浩左側半部臥在機車腳踏板上,經送往中興醫院急救,仍於93年10月29日下午3時57分,由中興醫院宣告到院死亡,復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相驗後確認因高處墜落造成顏面骨及身體多處骨折而死亡之事實。

  原告胞弟李志浩前向被告公司投保「安泰終身壽險契約附加安泰意外傷殘保險附約」,依附約條款第2章第1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者,並以此傷害為直接原因,自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而本件身故意外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4,348元,並指定其母訴外人李黃 為受益人。  事情發生後,李黃 乃依約於93年11月25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保險金,詎遭被告公司以李志浩非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為由拒絕給付。李黃 於94年6月27日死亡,原告為李黃 之繼承人,並依遺產分割協議由原告繼承李黃 對李志浩之本件保險金受益權。

  被告(安泰人壽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李志浩之死亡非「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所致。再者依墜樓現場跡證顯示,李志浩之墜樓係故意行為所致,被告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原告論點

李志浩於民國93年10月20日下午3時餘,在台北市○○○路○段86號大樓後方機車停車場遭人發現俯趴機車上,經送醫急救無效而宣告死亡。
原告胞弟李志浩前向被告公司投保「安泰終身壽險契約附加安泰意外傷殘保險附約」,依附約條款第2章第1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者,並以此傷害為直接原因,自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保險人李志浩死亡時之傷痕及墜落時造成機車受損之情形,可茲推論李志浩係自大樓2樓平台不跌落。
被告論點

被保險人李志浩之死亡應非「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所致,原告對李志浩係因意外死亡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李志浩因墜樓身亡,於墜樓前1個月密集在醫院精神科就診,且依墜樓現場跡證顯示,大樓樓梯間窗口欄杆高度若非經跨越不可能造成墜樓,是李志浩之墜樓係故意行為所致。
訴訟過程

第一階段(宜蘭地方法院一審)

本次判決為:原告依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身故意外保險金2,104,348元及自93年11月25日起計算之約定利息,自屬無據,無由准許,原告訴請駁回。判決情形如下:

就爭點(一)部分: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以言,若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拒絕給付之事由,即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就爭點(二)部分:本院於96年4月13日履勘李志浩墜樓之現場,經本院筆直仰視為該棟大樓各樓層樓梯間之窗台處,復經丈量落地位置距大樓1樓出口約4.7公尺,2樓窗台下方有鐵架平台,放置冷氣機組,大樓出口距離該平台末側2公尺,地面距鐵架平台高4公尺,自平台下方仰視各樓層窗台,因平台阻隔,若無跳躍動作,不可能墜落地面,4樓至13樓及頂樓機房等各樓層均有窗台柵欄,高度為1.3公尺。核因為鐵架平台之阻隔,無論李志浩係自何樓層窗台墜落,若未呈拋物線而垂直掉落,均不可能落於距鐵架平台末端尚有2.7公尺(即4.7-2=2.7)之落地位置。參以,4樓至13樓及頂樓機房等各樓層均有窗台柵欄,高度為1.3公尺,約在身高163公分成人之肩膀下方位置,則以李志浩身高為165公分,高度約及於肩部至胸部之間,如非李志浩故意攀越,應無失足墜落之可能。
鐵架平台末端距離李志浩落地位置尚有2.7公尺,已如前述,若僅自2樓平台掉落需一更積極之跳躍行為;兼以一般人自高處墜落,決定損傷程度乃在於高度、身體碰撞之物體脆性(停止距離)及單位面積承受之撞擊力等因素;而李志浩受有左眼球破裂、左側眼角及嘴角裂傷、左側顏面擦傷痕、上下顎骨折、兩側胸部骨折、臀部挫裂傷、左手肱骨骨折、左右大腿骨折、左大腿膝部外側、左小腿前部擦痕、左大腿裂傷、左足背裂傷、右小腿內側、左大腿後部瘀青之損傷(參見前揭驗斷書), 損傷情形廣泛、嚴重,且有身體多處骨折以觀,應無可能自僅4公尺餘之高度墜落。
 第二階段(台灣高等法院上訴更審)

  由於原告李志浩之兄,不服一審判決,於96年11月提出上訴,本次上訴為高等法院駁回,法院的判決仍著眼在二個爭議點上

對於爭點(一)的舉證責任部分,由於已有法律明文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是故仍維持原判。
就爭點(二)部分,由於證人姜春菊、謝浚泰於現場指出李志浩墜地之正確位置,位於台北市○○○路 ○ 段86號大樓後方停車場之機車間,經原審法院實際丈量落地位置與相關距離數據後可知,因平台阻隔,若無跳躍動作,不可能墜落地面,4 樓至13樓及頂樓機房等各樓層均有窗台柵欄,高度為1.3公尺由於有鐵架平台之阻隔,無論李志浩係自何樓層窗台墜落,若未呈拋物線而垂直掉落,均不可能落於距鐵架平台末端尚有2.7公尺(即4.7-2=2.7)之落地位置。
4 樓至13樓及頂樓機房等各樓層均有窗台柵欄,高度為1.3 公尺,約在身高163 公分成人之肩膀下方位置,此有原審法院履勘時所拍攝之照片足參(參原審卷第243頁),則以李志浩身高為165公分(參相驗卷第27頁所附驗斷書之記載),高度約及於其肩部至胸部之間,如非李志浩故意攀越,應無失足墜落之可能。加之以李志浩係自大樓某樓層窗台呈拋物線墜落,可見李志浩之墜落係其故意行為所引致,是被上訴人辯稱被保險人李志浩並非因外來突發事故而死亡,而係因被保險人李志浩故意行為所造成,尚堪採信。
死者李志浩受有左眼球破裂、左側眼角及嘴角裂傷、左側顏面擦傷痕、上下顎骨折、兩側胸部骨折、臀部挫裂傷、左手肱骨骨折、左右大腿骨折、左大腿膝部外側、左小腿前部擦痕、左大腿裂傷、左足背裂傷、右小腿內側、左大腿後部瘀青之損傷(參前揭驗斷書),損傷情形廣泛、嚴重,且有身體多處骨折以觀,應無可能自僅4 公尺餘之高度墜落。
李志浩93年10月20日墜樓前1個月,即已密集分別於台北市立萬芳醫院、亞東紀念醫院精神科就診,有病歷附原審卷第106至151頁、第156至169頁可稽。李志浩因患為合併焦慮及抑鬱症,並多次就醫等情以觀,被上訴人抗辯李志浩之死亡,係因其故意行為所致,業經被上訴人舉證明確,核屬可信,依前揭保險契約之約定,被上訴人自不負給付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保險金之義務。
 第三階段(最高法院三審定讞)

  由於原告仍然不服高等法院之判決,於97年2月再度提起上訴。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裁定本次上訴駁回,至此全案絡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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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15 00:01:55 |只看該作者

台灣5壽流動風險恐升高 惠譽信評: 應加速建立退場機制

NOW NEWS 今日新聞  更新日期:2009/07/14 21:04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惠譽信評14日指出,在全球金融危機及經濟衰退影響下,台灣壽險業者負利差風險更加顯著,2008年底台灣5家小型壽險公司包括國華、遠雄、幸福、國寶及興農等淨值負數缺口已擴大到900億元,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設定保險業退場機制,只有小型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退場,大型保險公司才不會有壓力,並可限制資本適足率200%以下壽險業保險商品銷售,以避免保單價格因惡性競爭殺價而危及大型壽險公司。

惠譽信評金融機構評等部協理黃佳琪表示,因2008年台股大幅下跌、匯率市場的波動及結構型證券信用品質惡化,使壽險業遭受大量損失,並導致大多數壽險業者的資本強度減損。

惠譽信評統計,金融海嘯以來,壽險公司淨值大幅縮小,國內30家壽險業者淨值由2007年底的4300億元到2008年底腰斬剩下2100億元,而在2008年底,30家壽險業者中有5家壽險公司淨值呈現負值,總計新台幣898億元。

即使今年以來台股回升,壽險公司09年4月底淨值也僅有2300億元,顯見各家壽險公司不分大小型都有增資壓力。

惠譽信評副總經理李信佳指出,過去景氣好的時候,保單銷售壓力小,現在景氣不好,又有小型經營不善的壽險公司價格競爭,使得不少大型壽險業者明知投資管道有限制,還是跟著大賣利變型保單,即使保單收入增加幾10億元,資金也沒有出路,反讓自己陷入潛在經營風險增加情況。

若以台灣壽險公司投資國內股票部位佔淨值約2倍來看,李信佳認為,一旦台股下跌逾10%,壽險公司淨值就跟著縮水2成,這樣的投資風險相當大,壽險業者若沒有健全的財務狀況,恐怕難以承受價格波動風險。

不僅如此,如果利率持續維持在目前偏低的水準,負利差對壽險公司資本水準的影響將相當顯著。

黃佳琪也指出,根據國壽、新壽、ING安泰人壽及富邦人壽揭露資訊,台灣壽險業者用以計算隱含價值的投資報酬率為在有效休單存續期間,報酬率會逐步由3.5%提高到5%,此一假設報酬率目標相較於目前10年期政府公債的1.6%收益率而言,顯得相當具挑戰性。

如果從敏感性分析顯示,假設投資報酬率下滑25個基本點(即0.25%),將使壽險公司的隱含價值降低15%至43%;如果投資報酬率降幅達1個百分點,恐怕所有壽險公司隱含價值都蒸發殆盡。

不過,由於台灣缺乏適當的退場機制,保險安定基金只有150億元,主管機關若要處理這些淨值負數的壽險,資金已不夠用,因此,李信佳認為,目前保險法已有第143條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可以針對資本適足率200%的壽險業者,要求停售保險商品等限制,免得保單價格因為惡性競爭殺價而危及大型壽險公司,只有小型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退場,大型保險公司才不會有壓力。

此外,惠譽也觀察到部分資本水準嚴重不足的壽險公司,仍以競價的方式積極地擴展新業務,同時,對於AIG處分台灣子公司南山人壽,以降低資本壓力,惠譽也提醒,有鑑於當前艱困的營運環境,這些購併將可能對收購者的資本水準造成負擔,因此不得不留意。

天使長(十級)

可愛的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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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5 01:30:28 |只看該作者
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國華 不可能全身而退 【8/4 21:35】


〔中央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宣布,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國華人壽。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江朝國形容,安定基金準備跳入火坑,雖希望不要用到一毛錢,但不太可能全身而退。

金管會也表示,接管國華人壽後,將進行法規查核(legal DD),澄清過去經營者是否有法律責任,若三年內的國華負責人有過失,就需負相關責任。

國華人壽財務惡化,無法完成限期增資,金管會晚間宣布,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國華,加速完成減增資,改善國華財務。

江朝國表示,國華人壽淨值虧損逾500億元,財務狀況惡化,這次扮演救火隊接管,主要任務要完成減增資,但金額需經評估後才能確定,退場機制也需減增資完成才明朗。

他表示,安定基金接管國華人壽是「戰戰兢兢」,當然希望能不要動用到一毛錢,但機會很小,安定基金已準備跳入火坑,不可能全身而退。

今年七月中,產、壽險安定基金正式合併為保險安定基金,但分設產、壽險基金專戶,目前壽險基金約有新台幣155億元,基金財源來自保險業者依一定比例提撥。

保險安定基金未來若參與國華人壽增資,是否有上限?江朝國對此表示,理論上沒有增資上限,安定基金可用未來收入為擔保,向銀行借款,但未來若要參與國華增資,必須符合安定產業等基本原則。

國華人壽因財務惡化,金管會原要求今年6月前需完成增資,但國華未如期完成,雖國華7月底經股東臨時會,通過減資20億元後增資40億元案,並邀請新黨主席郁慕明出任副董事長,但至今資金一直未到位。

今年初國華人壽邀到前監察院長陳履安出任董事長,不過日前在國華股東臨時會前一天,持股7.7%的國華大股東祈夆投資,卻全數將股權轉移至卓瑞投資,使祈夆法人代表陳履安自然解任,關鍵時刻高層異動,引發國華員工不安,市場再度解讀國華恐遭接管。

除國華人壽外,目前淨值為負數的壽險公司,還包括國寶人壽、幸福及興農人壽等,金管會今天對此表示,國華人壽個案不必然延伸至其他保險公司,其他淨值為負的保險公司各有不同增資時間表,與國華人壽狀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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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災/金管會:壽險理賠申請金額逾1億、 產險9.68億

八八水災/金管會:壽險理賠申請金額逾1億、 產險9.68億  
資料來源: 【2009/08/14 Nownews】

  
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東部及南部,並造成許多傷亡,許多災民的房子都被洪水沖走或遭土石流掩埋,國內保險業也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提供諮詢理賠相關事項及協助,金管會13日表示,根據保險業初步統計,目前壽險理賠申請金額約1億396萬元,產險理賠申請金額9.68億元。


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指出,目前災區正忙於救災,截至8月13日初步統計,壽險(包括傷害險)理賠申請金額1.0396億元,產險理賠申請金額9.68億元,以火險附加颱風險及意外險的申請件數較多。


李紀珠指出,由於救災行動仍在持續,預期理賠金額仍會持續增加,未來將協調保險業者能將理賠申請的時間延長,理賠的速度加快。


此外,金管會也已洽保險公會研擬提供受災戶相關保費緩繳、保單借款及快速理賠等具體服務措施,以積極協助民眾理賠相關事宜,據目前壽險公布的相關因應措施,除保費緩繳之外,包括南山人壽、國華人壽、保誠人壽、台灣人壽、國際紐約人壽、富邦人壽、新光人壽等壽險公司都提供受災保戶保單新借款在一定期間免息,其中南山、國華、台灣、保誠及國際紐約人壽免息期間最長有3個月。


此外,根據富邦金總經理龔天行透露,因墜機而罹難的3名機組員中,有2人是富邦人壽的保戶,公司也在13日將理賠支票送到親人手中,至於理賠金額及保戶姓名,基於客戶隱私無法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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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5 21:08:56 |只看該作者
慢性病患 要靠醫療險補缺口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第一階段DRGs(住院診斷關聯群)制度將於9月1日上路,新健保制度將衝擊有長期住院需求的慢性病患,醫院可能在病患未完全康復時就下逐客令。

壽險業者表示,民眾未來想要擁有完善住院品質,得依靠高住院日額給付醫療險填補健保缺口。

健保局為降低醫療成本而推動DRGs支付制度,並採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先推出包括闌尾炎切除術、生產、剖腹產、疝氣等111項的DRGs。DRGs上路前,已有不少醫界人士質疑新制將導致醫院在病患達規定住院日數後,提前請病患出院。

舉例來說,DRGs實施後,醫師只會開立主診斷,但以肺炎為例,病患可能合併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多重疾病,但健保局DRGs制度僅給付肺炎費用,而不付治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

如果民眾想要治療高血壓或是糖尿病,必須先出院再進院辦理治療高血壓或糖尿病等手續。

最壞的情況,可能是病患做完肺炎手術,正需要休養時,醫院便為了空出病床而「趕人」。

保代業者表示,民眾如果有足夠的商業醫療險,可避免發生這類憾事。

例如,擁有足夠的住院日額給付保險,就不怕醫院因應健保規定而趕人,可以選擇自費住在非健保房,過程產生的療養針等費用則可用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或保障中的療養金等給付來支應。

為彌補實施DRGs制度的不足,民眾最好儘早替自己規劃醫療保障,保險業者指出,因為相關保險的保費愈早投保愈便宜。

目前市面醫療險的種類很多,今年以還本型醫療險最熱銷,主要是景氣不佳,民眾不想讓保費有去無回。

以壽險公司某還本醫療險為例,期滿可還本110%,醫療保障總給付倍數達1,500倍。30歲女性繳費20年期、住院日額1,500元為例,年繳保費40,630元,20年總繳保費81.27萬元,保障期間有手術、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急診、緊急轉院等給付,身故可領回近90萬元保險金。

【2009/08/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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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賣保險 消基會籲把關

更新日期:2008/08/26 15:40 記者吳孟庭/台北報導

電話行銷賣保險,只要消費者回答「好、願意」等同意字眼,保單就能成立?消費者投訴電話行銷的方式不合理,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應對銀行及保險公司的推廣手法把關。
消費者楊先生收到母親的信用卡帳單,其中多出一筆保費,詢問下才發現保險公司人員曾打電話向母親推銷保險,楊母答應了,楊先生說沒有看到實體保單,保險人員則表示實體保單早已寄送到家,但10天內沒寄回,已視同保單成立,這讓楊先生很傻眼。
消基會整理近5年來接獲消費者39件書面申訴案件,表示電話行銷僅透過電話與保險業務員談話,未見保單,保險契約為什麼可以成立;消費者僅口頭表達「嗯」、「對」、「好」等語,竟被業務員視為同意納保,不僅刷了卡,保單也寄來。
當意外發生時,消費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發現處處不賠;銀行行銷保險時,持卡人為被保險人,銀行竟然是要保人,而受益人是誰,並不明確,仔細檢視保單,發現理賠款項竟先做為代償持卡人的債務,消基會認為做法不合理。
把握10天契約撤銷權
遇到電話行銷保險不滿意,消基會表示,民眾可把握10天內的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得無息返還所繳保險,建議以書面進行撤銷,保留證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保單寄來時,要先檢視保障範圍和除外條款,以確認該保單就是想要的保險種類。若發現保單實際內容與當初銷售員所推銷的內容不符,業者視同違反公平交易法,可處新台幣5萬至2500萬元罰鍰。
消費者常反應,一開始已經拒絕投保,但經不起業者一再的遊說行銷,因此表示「參考看看」,但卻沒想到此話一出,竟被視為同意投保。
依公平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處理原則,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不得於受話人表明不願接收電話行銷後,再以煩擾之方式為商品或服務推廣,否則也違反公平法。
當爭議發生時,消費者透過銀行反應,卻一直遭到拒絕或者銀行不願承認錯誤時,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錄音備份。因規定,電話行銷人員在進行電話行銷過程與成交記錄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且保險業不得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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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5 01:04:54 |只看該作者
投資慘賠 帳戶價值不足 保單可能停效

更新日期:2009/02/10 16:05

  投資型保單也開始出現糾紛!由於投資慘賠,保戶的帳戶價值低於原始保額,保險公司開始加收「危險保費」。保險公司就曾碰到,高齡保戶投資慘賠,賠到連帳戶價值都不夠扣,以至於保單停效。保戶大嘆,投資基金只要不認賠,還可以用時間換取空間;但投資型保單連結基金,原本屬於投資的錢,還要挪去補保費,投資報酬率更低,還要測試荷包底線。(張雅惠報導)

  投資型保單雖然是保險公司的保費帳戶、以及保戶的投資帳戶各自獨立,不過,當投資慘賠,投資帳戶的價值低於保額的時候,保險公司會從帳戶價值中,收取「危險保費」,投資報酬率會變得更低,甚至停效。例如原本的壽險保額一百萬,但帳戶價值只剩九十萬的時候,保險公司就會計算每一萬元保額、每個月必須加收多少,虧損愈多,要補的危險保費就愈多。最近這一波金融風暴,慘賠五到七成的大有人在。

  「只要裡面保戶價值夠扣,你永遠都有一百萬的壽險保障。但是今天有兩個問題,你當初買的目的是為了投資,你投資的錢不但沒賺,還一直要被扣到危險保費,所以你的帳戶價值又會愈來愈少,你的虧損就愈來愈大。第二種我遇過年紀很大的人來買,他的危險保費會扣得很高,真的被停效了」

  傳統壽險屬於「平準保費」,以投保當時的年齡計算保費,以後每年都繳相同的保費,不過,投資型保單除非是「遞減型」,保額降低、但保費不變,大多數投資型保單的壽險屬於「自然保費」,會隨著保戶年齡增加,每年要繳的保費都會調高,保險公司會直接從保戶的帳戶價值中扣除新增保費,如果帳戶價值因為投資虧損而扣不到錢,保戶一樣要補足保費,才能維持保單有效。

  業者建議保戶,三不五時注意帳戶價值的水位,以免危險保費侵蝕到投資報酬率,甚至影響保單的有效性;由於投資型保單的壽險並非終身有效,業者建議趁機檢視,是否讓投資歸投資、保險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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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5 01:09:58 |只看該作者
健保新制度實施<好沒保障的健保>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第一階段DRGs(住院診斷關聯群)制度將於9月1日上路,新健保制度將衝擊有長期住院需求的慢性病患,醫院可能在病患未完全康復時就下逐客令。

  壽險業者表示,民眾未來想要擁有完善住院品質,得依靠高住院日額給付醫療險填補健保缺口。

  健保局為降低醫療成本而推動DRGs支付制度,並採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先推出包括闌尾炎切除術、生產、剖腹產、疝氣等111項的DRGs。DRGs上路前,已有不少醫界人士質疑新制將導致醫院在病患達規定住院日數後,提前請病患出院。

  舉例來說,DRGs實施後,醫師只會開立主診斷,但以肺炎為例,病患可能合併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多重疾病,但健保局DRGs制度僅給付肺炎費用,而不付治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

  如果民眾想要治療高血壓或是糖尿病,必須先出院再進院辦理治療高血壓或糖尿病等手續。

  最壞的情況,可能是病患做完肺炎手術,正需要休養時,醫院便為了空出病床而「趕人」。

 保代業者表示,民眾如果有足夠的商業醫療險,可避免發生這類憾事。

  例如,擁有足夠的住院日額給付保險,就不怕醫院因應健保規定而趕人,可以選擇自費住在非健保房,過程產生的療養針等費用則可用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或保障中的療養金等給付來支應。

  為彌補實施DRGs制度的不足,民眾最好儘早替自己規劃醫療保障,保險業者指出,因為相關保險的保費愈早投保愈便宜。

【2009/08/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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