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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考證,最早的犯罪是性犯罪,其後才是盜竊、殺人等犯罪概念。早在原始社會的雜婚時期,雖然兩性關係「完全自由」,
但對於性交時間、場所等有所限制,如「實有季子,其性喜淫,晝淫於市。帝怒,放之於西南」(《路史.前紀》卷五《有巢氏》)。
這說明,原始社會即有了對白天當眾性交者處以流放的懲罰。進入階級社會以後,性法律遂逐漸發達起來。
但由於朝代更疊、君主易位、觀念革新、習俗變遷等原因,對性行為、性關係合法與非法的認識認識及處理方式多有不同。主要特點如下:
1、鼓勵早婚早育。古代人口稀少,為加快人口繁殖,鼓勵早婚早育。後周武帝至唐開無間的最低婚齡為男子15歲,
女13歲。已達婚齡不婚的要受處罰。漢惠帝曾有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交五倍人頭稅)」。
2、限制結婚的規定較嚴格,對違犯者處罰較重。主要限制包括:同姓不婚、近親不婚、惡疾者不與婚、姦夫淫婦不相婚等。
《唐律》載:「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三年」。《明律》載:「凡同性為婚者,杖六十,離異。」凡與親屬為婚者,依其親疏分別處以不同刑罰,輕則杖、徒,重至斬、絞。
3、丈夫性特權與妻子的性壓抑以及統治階級的一夫多妻與被統治階級的一夫一妻。五帝時,帝王的妻分正副。黃帝、帝嚳均有一正妻,三副妻。
舜有三副妻。三代時帝王妻子的名稱及數量均有增加。周代已增至121妻,另外還有無數妾。諸侯也有一正妻、二世婦、六女卸及八妾。
卿大夫各有一妻二妾。士有一妻一妾,士以下的庶人則為一夫一妻。士以上的男子可以多妻,而女子卻應從一而終。
非法性行為、性關係的種類及懲處:春秋後期,曾允許子、侄、弟娶伯叔、兄之妻妾(除生母外),也允許長輩下淫幼輩之妻妾。但也有人認為此舉不妥。《秦律》與〈漢律〉都禁止養子奸養母。〈漢律〉視養子奸養母為逆倫大罪,應射死。〈明律〉和〈清律〉都規定:強姦處絞、和奸杖八十;奸十二歲以下幼女同強姦論。〈唐律〉規定:普通人相和奸,徒一年半;奴與良人和奸,徒二年半;和奸親屬,自徒三年直至絞刑;強姦徒二年,但奴強姦良人或奸父祖妾、伯父母、姑、姐妹、子孫婦、兄弟之女者,皆處絞。宋與唐同。
另外為了維護倫理綱常,對某些性犯罪,處罰甚重。《元史*刑法志》載:「夫獲妻而妻拒捕,殺之無罪。」明清律載:「本夫於奸所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勿論。」《唐律*戶婚律》載:「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周代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的規定。
宋朝紅燈區地痞窮了當娼妓
以五代結束、宋朝開國為起點,中國古代流氓群體進入了轉型期,色情行業的空前興盛和賴此為生的流氓種類及其行為,有了急速的增長。
據《東京夢華錄》稱,北宋時京師汴梁的「幽坊小巷,燕館歌樓,舉之萬數」。打個大折扣,算它為3000家之數吧。則可以推定,僅汴京一地就食色情業的篾片幫閒起碼不下數萬之眾。
以陪宴寫帖、房中做手、樓下相幫、王八龜兒等名目形色直接在官私妓院裡勾當者,徹頭徹尾地同賣淫生意捆在一起,並依「營業額」大小和老鴇、妓女分享物質利益。他們中有的靠相席行令、插科打諢的本事,在色媒酒宴上陪座;有的憑下棋打牌、做局「抬轎」的伎倆,在房內博局上伴賭;還有的僅仗弄腿使拳的狠勁、傳言送語的口勁或撒潑行賴的刁勁,分別擔任了「維持秩序」、兜攬生意、索討欠帳等差使。據耐得翁《都城紀勝》等資料介紹,這些人的來歷,多為失業遊民、破落戶子弟。還有—些,原先也是嫖客,嫖光本錢後靠老鴨或紅妓的面子,「留院勾當」。《夷堅志》裡介紹過一個如此履歷的人,名叫傅九。性喜狎遊,在花街柳巷中淘空了家業,然後墮落到「為娼家營辦生業」,最後的一手是拐上一個院中姐兒,欲「竊負而逃」,來個人財兩得翻本。但妓院裡滿坑滿谷的「做手」、 「相幫」,也不是吃乾飯的,結果落得個被迫自縊的悲慘下場。
在笑貧不笑娼的病態社會生活環境裡,這些完全以妓院勾當為「業」的流氓,就算是端上了相對穩定的飯碗,還有許多不屬於「勾欄所有制」的篾片,靠在市井間引誘富家子弟、外來客商等來院嫖妓與娼門拆賬。宋人沈所著《諧史》裡,就有一則事例:有個叫戴伯簡的年輕人,因父親猝亡,家承巨產,便有一幫光棍貼緊來,專引導他去妓院裡作狎邪蕩遊。戴家老僕楊忠在屢勸小公子無效的情況下,只好一手拿刀,一手拿錢,同這班流氓談判,逼他們答應今後不再來當「導遊」。條件是一次性付一筆錢給對方,用作他們從此少一個「顧客」的補償。當時的社會風氣之一,就是無論官私筵會、富戶宴樂,都要弄一些粉頭歌伎來陪伴。要想隨時請到「走紅」的角色,最簡捷的方式,莫過於和這種與色情業有廣泛聯繫的人搭上。周密《癸辛雜識》記載,北宋時有個專門幫國子監學生招妓赴宴拉皮條的篾片團夥,共十多個人,常駐堂堂學府內以「專充告報」,為首者叫卜慶,綽號「野貓兒」。觀其「業務」,倒是名副其實。
專在出賣色相場所尋機會向嫖客打秋風行訛詐,也是一種勾當。吳曾《能改齋漫錄》裡就有一則:石曼卿任集賢校理時,偷偷溜到娼館去買春,違犯了國家對官吏治游有級別和範圍限制的規定,結果被這類混跡妓院的流氓抓住把柄敲竹槓,引起爭吵,「為街司所錄」,還吃了杖責。所以不少既想偷歡又不想落到狼狽結局的嫖客,每每在揮霍纏頭之外,還要向這些人「孝敬」一些。
病態的社會風氣也造成兩宋時男娼現象的空前嚴重。印證史料,可知這種男娼已非漢晉時專供豪富取用的「嬖人」「孌童」一類,而是大多由「無賴」充任,直接遊蕩於社會並成為民間賣淫業的一大品種。如陶穀《清異錄》稱,目下京師出賣色相的戶頭將近一萬家,乃至男娼自賣肉體,進退怡然。此類特殊的風月作坊,俗稱「蜂窠」。朱《萍州可談》則披露,這類場所的開設還不止京師一處,「至今京師與郡邑間,無賴男子用以圖衣食,舊未嘗正名禁止。政和間始立法告捕,男為娼,杖一百,告者賞錢五十貫。」但女娼既不能禁,又何能禁男娼?據《癸辛雜識》稱,這股穢風到南宋時更盛,臨安新門外一帶是著名的男娼區。這種「吃軟飯」的無賴,也結成一個個團夥,「為首者號『師巫』、『行頭』」。尤其讓人噁心的是,這些男娼也個個塗脂抹粉,插戴首飾,各取女性化的名字為代號,舉止體態,般般比擬婦人。周密為之驚呼,「敗壞風俗,莫此為甚!」尤抱怨政府立法不嚴,未能像政和時明擬法令禁止。其實「紅燈區」裡的眾生相,本來就光怪陸離, 「蜂窠」、「行頭」之類的出現,不過是再抹上一道重彩罷了。
《 本帖最後由 p6514200 於 2010-6-25 08:0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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