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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西澳省最高法院裁定一名四肢癱瘓、拒絕接受餵食的男子有權利自己餓死。該男子很高興他能為其他同症病人爭取到自己決定生死的權利。
現年49歲的羅塞特曾任職證券經紀人,熱愛爬山和探險,後來因先後遭遇墮樓和撞車等事故而導致四肢癱瘓。喪失多種基本身體功能後,他感到生不如死,多次要求伯斯市護養院停止用胃管給他餵食。護養院恐怕此舉違法,於是向西澳省最高法院提起訴願。結果法院裁定護養院必須尊重羅塞特拒絕接受餵食、讓自己餓死的權利。
法官馬丁知道羅塞特並非末期病人。他聲稱此案的重點並非安樂死,而在於病人決定自己接受怎樣治療的權利。羅塞特不但高興自己取得了自決生死的權利,也高興這場訴訟在澳洲開了先例,此後其他全身癱瘓者也可以選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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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走到了生不如死的階段,
除了神之外,
自己能不能決定自己的生死?
有很多癌末病人在醫院裡靠著機器痛苦的茍活著,
是為了自己而活?
還是家屬自私的捨不得,
要求醫生插管、氣切....等違反病患本人意志的醫療行為。
與其毫無尊嚴的活著,
我情願在自己尚有意識的情況下,
親手簽下決定自己死亡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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