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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歷史] 古代管理社會策略:唐刑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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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3 03:21: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尚書·虞書·舜典》)
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傳》)

刑之不可犯,不若禮之不可逾。(《晉書》)

太宗曰:「賞罰所以代天行法。」(《新唐書》)

太宗謂群臣曰:「吾聞語曰:一歲再赦,好人暗啞。吾有天下未嘗數赦者,不欲誘民於倖免也。」(《新唐書》)

金作贖刑

誤而入罪,出金以贖之。(《唐律疏議》)

撲作教刑

笞刑五:笞一十,贖銅一斤;笞二十,贖銅二斤;笞三十,贖銅三斤;笞四十,贖銅四斤;笞五十,贖銅五斤。(《唐律疏議》)

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 (《唐律疏議》)

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新唐書》)

鞭作官刑

杖刑五:杖六十,贖銅六斤;杖七十,贖銅七斤;杖八十,贖銅八斤;杖九十,贖銅九斤;杖一百,贖銅十斤。(《唐律疏議》)

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新唐書》)

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致死,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致死?」遂詔罪人無得鞭背。(《新唐書》)

徒刑五:一年,贖銅二十斤;一年半,贖銅三十斤;二年,贖銅四十斤;二年半,贖銅五十斤;三年,贖銅六十斤。(《唐律疏議》)

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唐律疏議》

流宥五刑

流刑三:二千里,贖銅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贖銅九十斤;三千里,贖銅一百斤。(《唐律疏議》)

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唐律疏議》)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於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國之外。(《唐律疏議》)

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新唐書》)

死刑二:絞、斬;贖銅一百二十斤。(《唐律疏議》)

絞、斬之坐,刑之極也。(《唐律疏議》)

乃古大辟之刑也。(《新唐書》)

太宗規定:死刑二日五覆奏,決日,尚食勿進酒肉,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新唐書》)

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八: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賓,八曰議勤。(《舊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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