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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歷史] 清朝在國外也是有領事裁判權 & 租界喔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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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5 20:40: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882年朝鮮發生壬午兵變,清朝出兵鎮壓。1882年10月,李鴻章與朝鮮統理交涉通商事務衙門簽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在朝鮮取得領事裁判權、海關監管權等一系列權益。1884年(光緒十年)陰曆三月初七,中國又與朝鮮簽訂《仁川華商租界章程》。該章程包括11項條款和3項附加條款,規定清朝在仁川取得1.8公頃的租界地及0.7公頃商業用地,朝鮮方面承擔清租界的街道、下水道、橋樑、房屋、碼頭設施建設費用,同時對住宅地和商業用地的等級區分、地價徵收、年稅、華商葬地和耕地等條款做了詳細規定。

        中朝簽署《仁川華商租界章程》之後,日本也對朝鮮提出同樣的要求,在仁川獲得租界。英、法、俄、德等國則獲得了各國共同租界和商用地,並設立了租界工部局,作為管理機構。清朝隨後又與朝鮮簽訂了《釜山華商租界章程》和《元山華商租界章程》,在釜山和元山也獲得了租界。僑居在清租界的中國商人(多來自山東)在仁川設立了仁川紳商協會,建立了濟寧學校,清朝派出領事和商務委員進行管理,清租界內的市政設施則委託各國共同租界工部局代管。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後,清朝在朝鮮的租界被日軍佔領。中日馬關條約規定朝鮮為「獨立自主之國」後,朝鮮政府宣佈中朝兩國原訂一切約條作廢,收回清朝在朝鮮的全部租界和外交、關稅特權。朝鮮政府在1895年12月16日頒佈了《保護清商規則》,對原清租界外的清朝商人居留地、朝鮮的管轄權、華商的經營範圍和守則作出了規定。

         1896年2月,大韓帝國政府外部大臣金允植擬訂了與清朝的外交約章,並於1898年9月與清朝簽署《中韓通商條約》,完全廢除了華商居留地,但允許中國商人仍僑居於原仁川清租界及華商居留地範圍之內。兩地後來發展為仁川唐人街,存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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