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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10.08.26 03:18 am
蒯姓男子開車經過台北市基隆路二段要往長興街時,疏未注意,正巧18歲的王姓男同學騎機車載著黃姓女同學經過,蒯未依左轉燈號誌指示,貿然左轉,與機車相撞,致王與女同學受傷,王女肝臟撕裂、胸椎脫位,控告載她的男同學、家長及蒯姓男子並求償。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王姓男同學無照駕駛又超速,失速滑倒,而蒯姓男子開車又未依號誌燈指示即左轉,兩人皆有過失,其中王姓同學事發時只有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他的父母亦應為其監督不力負責,因此判決王姓同學及其父母、蒯姓男子及雇用他的公司,須連帶賠償王女的醫療費及勞動損失等共409萬多元。
這件交通意外發生在去年6月間,王無照騎著重型機車載著女同學沿基隆路行駛,蒯姓男子剛好左轉撞上,王和女同學皆受傷,女同學的第四到第七胸椎粉粹性骨折,肝臟撕裂,歷經多次手術,女同學如今被核定為重大傷病及肢體障礙。
《 本帖最後由 eee000 於 2010-8-27 00:58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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