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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時事] [影音] 大學生很敢! 拾金不還要報酬 ----- 成功大學很成功?---2010/09/15新增[影音]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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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3 19:06: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中央社╱台北13日電2010.09.13 05:13 pm

成大女學生在校內遺失裝有學費(現金)的皮包,被學姊撿到後,去電向失主要求報酬,不然就行使「留置權」。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今天表示,立院通過這種「恐龍法條」他很抱歉。

黃偉哲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日前接獲1名成功大學女學生陳情,指由父母貸款借來的新台幣4萬元,本來要用來繳學費,但不小心在校園中遺失,沒想到撿到的學姊打電話給她要求3成報酬,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讓這位欲註冊的女大生心急如焚。

黃偉哲說,留置權是民法第805條中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但何謂留置權?與侵占又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這樣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很抱歉。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因為現金是可分割(不像物品不可分割),撿到4萬元的人,頂多只能主張3成(即1萬2000元)報酬,且僅就3成部分主張留置權,不能留置4萬元,否則失主若因要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7成(即2萬8000元)去借高利貸,其所衍生損害賠償,失主未來可向拾獲人求償。

黃偉哲認為,過去學校、家庭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完璧歸趙」等傳統美德,可能因為留置權規定不再出現,他個人傾向修法,也希望朝野立委、法務部可以一同研究看看,是否修法解決。

與會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法務部是參考德國、日本立法,才明訂留置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激發人性」,因為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一定程度報酬,他認為這樣的規定還算合理。

至於留置權與侵占遺失物如何分別?呂丁旺說,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以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

郭宏榮表示,一般這種情況,可先由警察單位協調,不成再由縣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才走上司法途徑;但因為金額不多,都是小額訴訟,大約3個月左右就能裁決。



------------------------------2010/09/15新增影音------------------------------



不再拾金不昧 強索三成有法理沒情理? 2010-09-14

http://www.youtube.com/v/aSFXpwQ66vc?hl=zh&fs=1

拾金不昧價值觀 因留置權而消失? 2010-09-14

http://www.youtube.com/v/KWAbWIWaQCM?hl=zh&fs=1

《 本帖最後由 eee000 於 2010-9-15 03: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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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4 00:52:58 |只看該作者
好沒品的學姊= =....
要是下次換他掉錢  被坑去12000不知道他會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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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4 05:44:11 |只看該作者
不知後續如何了?這真的是太離譜了,再怎麼成功的學校還是會製造出瑕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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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4 08:08:06 |只看該作者
是法律系的女學生幹的才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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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4 08:52:56 |只看該作者
是法律系的學生的話

那就代表我國的法律漏洞多到學生都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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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4 13:01:51 |只看該作者
雖然說要3成是法律規定,不過經濟不景氣的時代下,還是不要用到3成吧,請吃個飯了事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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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4 14:44:15 |只看該作者
道義上請吃個飯就好..
如果是法律上的話
付三成確實不算過份
不過我想新聞報出來了
他一毛錢多別想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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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4 23:26:1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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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5 02:33:12 |只看該作者

eee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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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5 12:04:28 |只看該作者
那個學姊也真的太誇張了...
意思意思要一點報酬就算了
竟然打算要求一萬二
那時候看新聞 那個掉錢的 家境似乎不太好
好像是家長好不容易湊出來的學費

看來這次成大的法律系丟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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