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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0/09/14
開車族及機車族注意了,交通部及金管會13日會銜發布違反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規定的統一裁罰標準,新規定即日上路。
根據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法規定,開車族及機車族必須依規定投保強制車任,違反規定者將被罰鍰,交通部及金管會昨天共同發布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即日生效。保險業者表示,根據這項新的裁罰基準表,以汽車為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未依規定投保且經攔檢稽查舉發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如果車主是在應到案日前自動繳納,自用小型車是罰3,000元,其他類汽車則是罰5,000元;如果超過應到案日30 天以內者,自用小型車則繳5,000元,其他類汽車則要繳7,500元。
機車違規者則須繳交1,500元到3,000元的罰鍰。車主在應到案日前自動繳納者,繳1,500元;如果超過應到案日30 天以內繳2,000元。愈晚繳交罰鍰,要繳的金額就愈多。
新的裁罰標準主要是考量機車車主經濟負擔能力,分列較低的裁罰金額。為符客觀公平,考量汽車主要多數自用小型車的使用特性、肇事比重、肇事風險及所反映的投保費率比其他汽車車種低,因此將汽車再區分「自用小型車」及「其他」類,並依保險費率差異訂定自用小型車較低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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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請準備下列文件:
1.警察局交通事故證明。
2.醫院的收據,可用影印本,但要醫院蓋章。
3.向自己購買的強制險,產險公司申請出險。
政府強制險的用意,就是為了萬一肇事者逃逸,受傷者不會求償無門,所以自己的權益,自己要爭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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