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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組織概述
阿美族的部落型態,以定居、集中和幅員廣大為其最明顯的特徵,聚落分佈在花東縱谷及海岸,從花蓮縣新城鄉至屏東縣恆春鎮都有阿美族聚落的足跡。部落在阿美族語的原義是:「柵圍內的人」,顯示出部落是個以地緣關係而成立的最基本社會單位。一般來說,一個標準的阿美族部落應該具備下列幾個特徵:
集會所:為部落的行政、教育中心。
年齡階級組織:為部落的行政與軍事骨幹。
村落外圍以樹木或竹叢,村落內的道路系統經常是經過有計畫的安排。阿美族集中化的定居,並形成幅員廣大的部落,其主要原因乃在於刀耕火種與水田稻作的生產方式,以及防備來自平原北部的威脅而形成的。
傳統的阿美族是一個典型的母系社會,其最大的特色是以女性為中心的親屬制度,婦女是親屬系統的中心。阿美族女性在親族社會中有絕對優勢的地位,男子則處於從屬情況,因此男性為女性在親族社會的地位相抗衡,乃著力於其在地緣組織中權力之發展,也就造就阿美族部落組織之嚴密。阿美族每一部落自成一單位,有其整體之政治組織,有一部落會所或男子會所作為全部落的中心,而以一組織緊密的年齡階級作為整個部落組織的骨幹,以老年人或年長階級作為處理部落事務的權力者。
一般阿美族家庭中,婚姻採用招贅方式,男子授室入贅女家,子女從母姓外,財產和家系的傳承及特殊的祭禮權也都是母女相繼承。從房子到農田,乃至於家裡的器物財產,都歸妻子所有。
母系社會的阿美族,最基礎的親屬團體是家族。較大於家族的親屬團體,位於臺東市及卑南鄉一帶的南部阿美為母系氏族,位於秀姑巒溪流域及鳳林以南的中部阿美及位於壽豐、新城至花蓮市一帶的北部阿美則僅有母系世系群。此種如中部阿美以母系世系群為主要基幹所發展出來的團體,除了呈現出以其親屬群為主要基幹的層級系統之外,其功能已大半為地域團體和年齡組織所取代。雖然如此,此單系的組織原則,與其系統化的政治組織有其密切的關係。呈現在親屬體系中完整的階層關係的特質,也顯示在其龐大的宗教信仰體系之中,並可在其宗教組織看出此一特性。
比方說,中部阿美族人有一龐大系統的傳說神話,敘述他們的宇宙開創、人類起源、神祇職司、祭司家源流譜系,以及各奉祭司的意義。這些神話把「神代」的神祇英雄和「人代」的祭司頭目聯貫起來,而成為一「階梯體系」。例如太陽神、月神與lopalangan神在其神統之中居於階序的最高位,其後代則出生而成各類神祇,如祭司神、巫師神、穀物神、漁撈神、狩獵神、戰爭神、獵頭神、生育神等。在與政治組織有關的宗教組織層面,更能呈現出此一特色,亦即中部阿美族人的祭司以kakitaan為主,是最高的主要世系群之直系嗣宗,其他lisin(小祭司),其地位次於kakitaan。kakitaan不但為最高祭司,其世系群並且世襲其特權,以下則各小祭司家依序而列。不但如此,中部阿美族人的巫師也自成一個階序。每一部落有一個巫師長,在巫師長之下有若干巫師,巫師之下又有若干助手或學徒巫師。巫師長的地位並非世襲的,而是由年老的巫師選任的。因此,李亦園院士認為這個「階梯體系」可以被視為阿美族社會的結構原則。
雖然阿美族是從母居的社會,但是其政治社會體系的主要基礎乃在於男子的年齡組織,而非在母系的氏族或世系群上。傳統阿美族的部落組織基本上是由頭目制度與年齡階級結合而成。與這兩種制度密切相關的一個特殊現象是老人政治的存在,也就是在頭目之外,另外有一個由幾個老人組成的顧問團,以作為輔助頭目管理部落事務的諮商單位。
頭目制度與年齡階級制是阿美族部落政治的兩大基本要素。部落裡的最高領袖是大頭目,大頭目之下則有地域領袖、年齡階級領袖及司祭。頭目是選舉產生,司祭家則為世襲者。一個部落通常包括若干區,一區包括若干鄰里,每一鄰里為數家或十數家所組成。每一區內通常有二個代表,管理區內事務、排解區內之糾紛。部落領袖通常是口才好才能擔任,並且熟悉各部落內社會經濟宗教事務者。由長老們在開會時所選舉出來的頭目,其權力呈現在對外交涉與對內安排公眾事務的面相之上。
除了上述頭目之外,還有一個大頭目,不但是政治上的領袖,且由於通曉各種儀式,而成為部落的宗教領袖與神聖的象徵。其出頭之法,乃經由長老、頭目集會,從眾頭目中選出;其權威的主要條件,乃在於因其能精通部落歷史、部落創立的神話傳說,以及各特殊家系系譜(如部落神神譜、巫師長名譜、祭司家名譜、各代大頭目名譜和自己家族系),並通曉部落農事各種儀式、行事曆法和禁忌戒律等。我們可說大頭目藉由掌握特殊的知識,變成部落中具備特殊知識才能者,而此特殊知識的內涵,主要在於政治的知識與政治的關係,以及各種象徵事物理解之上。權力的合法性不但立基於其才能,同時也有宗教信仰為基礎)。
年齡階級
阿美族的年齡階級是根據長幼之序而建立的尊卑關係,並構成了超親族群的社會階級或階梯體系,每一男子自成年禮之後,自然地進入這個體系,直到死亡,每進一級有其一定之行為模式,對長級尊敬並服從,對下級愛護並訓導,同級相處友善而團結。其級關係亦是和諧的,在功能上其所表現的不僅是部落的政治團體、軍事組織、教育機構,也是經濟上合作團體和宗教祭儀的組織。
年齡組織是部落成員互助合作的基礎,同時更是全部主要生產活動(如山田燒墾、漁獵)的執行團體。阿美族階級結構緊密管理制度之下,以及分工合作的關係中,不僅維持了部落的健全,也讓阿美族的文化充滿了生命與活力。
因此,阿美族的編制就是依年齡的大小來分組的一種男性社會組織。這個組織由每次參加成年禮的男子們成為一個單位來組成,新的一級成立,原有的各級就往上晉升一級。由於男子在一生的成長過程之中,隨著年齡的增長,身心也跟著不同的發展,因此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年齡階級」,也就被賦予了它應有的社會職責以及特定的名稱與意義。
由於阿美族人口多且分布廣,因此其年齡組織有些小差異。大體而言,可分為兩個基本型:一為南部型,一為北部型。南部阿美群的組名是創名制,每產生一新組即創一新名。北部阿美群為襲名制,只有傳統的九個組名循環使用,因此最老的一組與最新的一組常同名。中部各聚落則兩種形式都有,有的以創名為主,有的以襲名制為主。總之,越往北越偏向北部阿美群,往南則偏向南部阿美群。根據衛惠林(1972)的資料,分別介紹這兩種類型:
(一)南部型
男子約11至15歲準備入組,稱傳令員。經過一次成年禮後,升為預備服役組,此時大約16至19歲,尚無組名。再經過第二次成年禮的晉級飲宴後,接受一個組名,成為新組,此時約20至22歲,是最嚴格的服役期,但也表示可以結婚了。自新組至其以上的八組皆為壯丁組,有為部落服役的義務。第十組至第十四組為管理會所的階級,第十組負責會所的招待事務,第十一組掌管酒食分配,第十二組掌理會所事務,第十三組為部落副主管,第十四組為部落主管兼司祭。第十五組侍奉已退休的長老,第十六組以上為長老。以上這些組,每隔三年舉行成年禮時晉升一級。各組皆自選組長一人,為這一組的傳令者,另有才能領袖一人。整個男子年齡組織的組數不定,依長老的年齡,在不同的時期,可能會多一、二組或少一、二組。
因舊名被淘汰,新名增加的緣故,一個部落所有組名會隨年代而有所不同。若概括劃分,預備服役組為一階段,新組至第九組為一階段,第十組至第十四組為另一階段,第十五組以上又為另一階段。每位男子終其一生皆須經過這些階段,在階級服從、長幼有序的情形下度過部落的生活。
(二)北部型
此型的男子年齡組織,使用傳統的九個組名,依同順序循環使用。男子15、16歲時,由前一次成年禮中應入組而未入組者,徵集下一屆應入組的少年,給予組織訓練。到下屆舉行成年禮時,參加儀禮、服役與舞蹈後,接受一個組名成新組,此時為嚴格的服役期。之後,每隔七年舉行一次成年禮,晉升一級。到第二次參加或成年禮晉升一級後,准許結婚,此時約27、28歲。第四次晉級後成為長老,免除勞役。各組有領袖一至三人,第四組以上各組的領袖,可以被選為部落領袖。部落領袖為定額的終身職。北部群阿美各部落領袖的名額約10至12人,當有出缺時,志願競選者先取得本組領袖們的支持,由他們代為宣佈競選,並徵求他組領袖的支持,若獲支持則為部落領袖的一員。
部落領袖會議是部落的最高決策機構,互選一人為部落首長,此為終身職。部落首長須具備的條件為:指揮能力、公正、勇敢負責、善辯、善獵、善漁、熟諳聚落歷史與習慣。部落首長雖為終身職,但因有衰老或不稱職而自動退休者,也有因失職而被罷免者。
雖然各個村落是由家與親屬群體集合而形成,但阿美族村落的公共事務大多由男子年齡組織來處理。阿美族的男子年齡組織在臺灣原住民中是一個相當特殊的典型,也就是所謂的襲名制的年齡組織(另,亦有「專名制」及「創名制」)。男子經過成年禮進入組織後,接受一個級組的專名,終生不改變。他們的長幼地位與社會責任,隨著全組進移晉升而循序變更。年齡組織以會所為中心,是屬於男人的單性組織,女性被排除在外。
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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